对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发展的建议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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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展我国企业债券筹资的建议1、理顺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体制 2、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改善发行的期限结构3、培育企业债券的二级流通市场 4、建立规范的信用制度5、完善企业债券的司法监管体系。
对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发展的建议

债券筹资作为企业直接筹资的重要方式,从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以及企业的发展角度看,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是迫在眉睫的了。那么对对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发展的建议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发展我国企业债券筹资的建议

(一)理顺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体制  

首先,计划部门与人民银行应该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审批及审批后的管理工作。在整个过程中,计划部门应起主导作用,加强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全面协调、综合平衡的职能。对于违规发债的企业,可以暂停其新债的发行审批或给与行政处罚。其次,发行管理方式应当逐步从过去的行政性的额度审批制向以严格的财务指标为基础的考核制过渡。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在债券发行审批过程中的寻租现象,同时又减少了不必要的发行手续和发行费用,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发行债券,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企业债券的利率也应当进一步市场化。如过去规定企业是发三年的债券,其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这个限制今后可以有所放宽。

(二)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改善发行的期限结构 

首先,我国应当加大对企业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减少各种不必要的限制条件,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特别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政府可以进一步推进我国企业债券的海外发行和上市。因为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充裕,且利率较低,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募集到所需的资金。其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有条件的部分企业增加企业债券的发行品种,以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要。当前,可以从加大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力度着手。第三,改变我国以短期企业债券为主的期限结构,大力发展中长期债券。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某一时间段内企业债券的集中偿还,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国有企业管理者改变经营活动的短视行为。当然,这需要企业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三)培育企业债券的二级流通市场  

上文中提到的改革发行管理体制、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品种是培育企业债券二级流通市场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应当按照《证券法》的有关公司债券上市的规定,让更多的企业债券上市流通。这样,企业债券在兑付期前的经营风险和政策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释放,才能有利于企业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应当培育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相结合,今后不同发行方式和规模的企业债券可以选择不用的交易方式。如,对于规模较小、以实物券发行的企业债券可以选择场外交易为主;而对于规模较大、以记账式发行的企业债券可以选择场内交易为主。此外,还可以考虑在一些中心城市组建区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以丰富流通市场的层次结构。

(四)建立规范的信用制度 

首先,应当规范信用评级的中介组织,使信用评级机构成为拥有独立财产权,并承担责任,行使职权客观、公正、规范、权威的经济实体。如果这些机构进行虚假的信用评级,那么他们将不仅失去信誉,而且必须用其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只有这样,信用评级中介机构才能真正发挥其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其次,要完善担保发行机制。如借鉴香港对公司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企业债券必须有国家机构、国营企业、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等作为其担保,一旦出现问题担保机构将承担联带责任。对于没有担保的企业,要求其净资产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第三,可以考虑建立偿债基金。发行债券的企业每半年或一年根据净利润或销售收入,向交易所指定的基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资金,以应付到期无法兑现的局面。对于信用等级高、财力雄厚的企业可以免除这项义务。

(五)完善企业债券的司法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完善我国企业债券监督管理的立法工作,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各个层次的企业债券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客体、监管方式和程序等,在法律层面上构件一个全方位的监管网络,防止管理者的缺位现象。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理顺发债企业、投资人、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多方之间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应当定位在宏观规划和项目审核上,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加以裁决,政府有关部门不应加以干涉。

综上,本文从理顺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体制;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改善发行的期限结构;培育企业债券的二级流通市场;建立规范的信用制度;完善企业债券的司法监管体系几个方面对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发展提出了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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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  目前宏观经济环境总体上要好于以往,也好于预期,但经济增长的良好势头能否持续,就业形势是否改观短期主要受外需和政府投资能否持续增长的支撑,中长期则主要取决于民间投资、社会消费即内需是否出现有效增长。内需的良性自主增长对经济的中长期发展十分重要,宏观经济政策的着力点应该逐渐向这个方向侧重和转移。
2.政策面对企业债券的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  理论界和管理层对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加快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虽然企业债券的发行现在仍然按照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执行,但目前这个条例正在修订,从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情况看,对于企业债券的发行将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改过去的审批制为考核制的呼声很高,企业债券利率将进一步市场化,对企业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等方面或许都会有相应的突破,这些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进展,将为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3.股票市场的巨大风险增加了投资者对债券的需求  投资者在考虑投资目标时一般包括投资收益和风险两个方面。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的收益远远高于债券市场,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风险认识不够,2000年下半年以后股票市场的大跌让投资者逐步认识到股票市场的风险,而国有股减持的不确定性也让不少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疑虑重重,这些资金希望寻找安全的投资场所。而企业债券正是这些资金理想的去向,因为相对而言,企业债券的收益率比国债高,其风险远低于股票市场。从投资者方面来看,投资者投资意愿非常强烈。首都公路债券2002年5月29日发行,2日内就销售一空。据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反映,目前其管理的几百亿投资规模中,只有2%左右投资于企业债券,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一般处于一级市场买入后长期持有,等待新的品种出现。对于管理部门对投资企业债品种限制(只允许投资电力、铁路、水利和中移四种券种)和规模限制(每只企业债发行额的10%),希望能够有所放松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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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源于4月,签署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 (JOBS法案),进一步放松对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法案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局限于实物回报;同时法案也做出了一些保护项目支持者利益的规定。在国外股权众筹平台FundersClub是JOBS法案的产物。
全球众筹融资业务的年营收将迅速增长甚至翻倍大众融资总额可能将攀升到50亿美元之多。普通的融资方式对小型企业来说非常难,而股权众筹为小型项目吸引投资上存在巨大的商机,对推动社区支持和为格式各样的基础设施企业融资提供很多方便,未来股权众筹将异军突起。
目前全球的股权众筹网站正在不断的蔓延,中国股权众筹网站有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等。
股权众筹有哪些特征:
(一)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二)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三)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四)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五)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由于中美之间法律、政策的差异性,股权制众筹在我国化身为凭证式、会籍式、天使式三大类表现形式。凭证式众筹一般都是通过熟人介绍加入众筹项目,投资者不成为股东;会籍式投资者则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天使式则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众投邦是国内首家成长期项目股权众筹平台,该平台结合股权投资,推出主跟投模式,共同投资,分散风险。
股权众筹在中国来说,属于一种风险投资补充。投资者以金钱形式投入到项目中,根据投资者的出资额比例占据企业的股份,待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这样以来,解决了小型项目找不到资金的难题,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循环发展。
证券是众筹的法律属性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券是众筹的法律属性的含义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有必要从源头进行厘清。 (一)众筹的本质是融资 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业务操作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其为“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筹的不止是资金,还有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意愿,却没能抓住最核心的本质。 (二)融资凭证是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 在关于众筹的属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讨论较多有两个方向: 1、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是否属于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对于 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研究,而应该说只要不踩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取得一定共识。 对于 第二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次去理解,一是众筹是否为证券,二是众筹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公开发行”。 (三)证券的法律属性 1、从证券法理论来看,证券的法律属性有四方面:直接投资工具、证权证券、标准化权利凭证和可流通性。 2、国内有学者指出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证券:出钱投资、共同的风险事业、他人的努力和赢利期望。由此观之,在证券法理论上“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常见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产品,也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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