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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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志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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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企业财务管理混乱2、追收成本过高、缺乏追收费用3、非专业化的清算组织缺乏追债的能力和经验4、中介机构费用偏低,积极性难予发挥。由于目前的清算组难以真正履行清算职责,法院又不能直接对企业进行清算,绝大多数工作均由中介机构来完成5、债务人普遍有逃避债务思想。
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有哪些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系债务人可行使的财产权利,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清理和追收。但是对外债权追收都很困难,那么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企业的对外债权是企业的资产表现形式之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债的关系,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一种请求权、对人权(债权系相对权),以请求特定债务人给付(履行债务)为内容。对外债权在会计制度上表现为“应收账款”,指的是一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将来收取现金、得到商品或劳务的各种要求权。在审判中,企业应当提供债权清册,由法院和清算组依法追收。我院民六庭成立后收立了大批案件,仅去年就新83件,加上旧存17件,已达百件之多,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其中绝大多数企业的资产中,不良债权占资产90%以上,都有较多的对外债权需要追收,有些企业仅债权单位就有数百个,对外债权金额达亿元之多。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追收了数千万元,但效果很不理想。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外追收债权的效果,有效地回收企业财产,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拟根据企业对外债权的追收实践对追收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

对外债权进行有效追收取决于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对外债权真实有效,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即对外债权有相关的经过债务人认可的合同、合同履行的证据等原始凭证,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存在时,除非债务人自愿认可,否则难以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也无法通过法院裁定强制追收;二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债权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往往被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三是债务人能够找到并有履行能力,如果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死亡或被注销、吊销、均会导致债权难以实现。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对外债权,清算组或法院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后,不论有无异议,最后都能进行核查或依法强制追收。企业的对外债权难以追收,从债权本身看,往往是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追收难的原因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我们所收立的案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这些企业大部分设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前,绝大多数在四年前就已宣布停产,停产后账册不全、原始资料缺乏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不少对外债权,根本就只在帐册上有反映,没有其他相应的原始凭证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些债权只有企业开给债务人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单据,并没有经过债务人认可;对外债权缺少追收过的证据,或是根本没有追收过,有部分债权发生时间甚至超过十年,而有些原始凭证和追收的记录在经办人手中没有归档,多数经办人在企业停产后往往难以联系,导致诉讼时效方面存在问题。企业对债权的管理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影响了对外债权的追收,法院和清算组就是上门追收也收效甚微。实际上大部分对外债权是企业或主管部门在申请前已组织过全面追收后没能追收到的。

此外,我们通过追收还发现:有些对外债权在账册上有反映,而实际上该笔债权已经回收但没有入账;有些对外债权的债务人名称不详或是无从核查,债权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有些对外债权纯粹属于会计意义上的项目,因财产支付或处理后没有相应的会计凭证入帐而仍挂为“应收账款”,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可以依法追收的债权;有些对外债权则属于约定的回扣所形成的,因无法取得凭证,挂于账上;有些则是企业没有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债务人,债务人不支付相应的款项形成对外债权;有些对外债权则已被业务人员收取或是被他人收取而没有入账。对外债权中存在种种问题,不能排除不法分子利用对外债权的特点和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追收成本过高、缺乏追收费用。企业的对外债权遍布全国各地,数额不一,清算组和法院上门追收必然会产生差旅费,如果支出了差旅费能够收回比差旅费较高的债权,追收是比较成功的,但由于债权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往往是进行了追收却空手而回。很多企业本身没有有效资产,追债费用根本难以支付。例如有一个企业,全部可用财产只有银行存款357元,其他财产全部是难以追收的对外债权和已不存在的办公用品。在这些困难面前,追收还是不追收,难以衡量。

(三)非专业化的清算组织缺乏追债的能力和经验。由于涉及到职工问题的处理,现在的清算组基本上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专业知识缺乏,除了主管部门专门负责企业退出的人员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是其额外工作,既无时间也无能力开展追债。多数清算组成员都没有追债经验,对如何追债不能做出方案,对债权的基本情况都没有掌握,追债也只是出出差而已,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清算组的所有工作基本上依赖于法官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追债问题自然难于通过清算组解决。

(四)中介机构费用偏低,积极性难予发挥。由于目前的清算组难以真正履行清算职责,法院又不能直接对企业进行清算,因而律师、会计师、清算公司等中介机构成了清算的主力,绝大多数工作均由中介机构来完成,包括债权人会议材料、财产的清理、变现、对外债权的追收等等。因多数企业缺乏资产导致费用不足,连日常的清算支出都不能支付,很难谈得上支付追收债权的差旅费。政府主管部门对费用又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因而当前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普遍较低,支付难以保障。而办结案件的时间多数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三年或五年以上,如果对每一个对外债权不论大小都进行核查、追收完毕,则时间可能更长。我们到外省、外市进行过上门追收,如果能够找到债务人,顺利的话,平均一天才能完成一个债权的核查及追收,工作量比较大。中介机构在费用较低的情况下,追收债权的积极性明显不高。对外债权的追收多数是通过账册上的债务人地址、查114、上网查找等方式找出债务人的地址发送清偿债务通知书,等待债务人确认或提出异议,或是信件被退回。

(五)债务人普遍有逃避债务思想。清算组送达清偿债务通知书后,只有极少的债务人承认债务,多数都提出异议认为债务不存在或是已清偿,有的债务人还提出让清算组提供其单位或业务人员认可的有关凭证再进行核对,而清算组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有些债务人则被注销、吊销或是迁移,根本无从查找下落,能电话联系的也根本不说是在哪办公,能推则推。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如最近我们用了六天到北京进行追收,12个单位中有7个单位经过查工商登记、按地址上门查找均无法找到。企业停产时间长,对外债权很容易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的变化、自身凭证的不足、长时间没追收而落空,债务人逃避债务也就理由多多了。

由上文可知,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有: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追收成本过高、缺乏追收费用;非专业化的清算组织缺乏追债的能力和经验;中介机构费用偏低,积极性难予发挥;债务人普遍有逃避债务思想。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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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贷款难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民贷款难的原因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在广大农村,农户小额贷款具有对象广、分布散、行业杂的特征;同时农户小额贷款风险也具有不可抗拒性、滞后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尽管如此,农户小额贷款近几年得到了长足发展,对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许多地区,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依然很突出。日前,笔者在农村调查时发现,农民贷款难仍然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农户贷款难的原因分析  农民贷款难主要表现在:农村融资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没有融资渠道;农民所需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无法解决,购置拖拉机、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械更是融资困难;结算渠道不畅,农村异地汇款难,影响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不足,一般农户的小额贷款得不到满足。导致农户贷款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资金外流象严重。  贷款审批权限上收。  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  惜贷、慎贷现象明显。  单一的农村金融格局淡化了服务意识。  解决农户贷款难的思路  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和农民收入增长滞缓、农民工就业难需要我们对农村给予更多的关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目前最紧迫的是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为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农民工再就业、提高农民收入奠定基础。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疏通农民贷款的信用“瓶颈”。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合理的信用机制。为此要解决农民贷款难,应积极推行以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的农民信用户、信用村的评定,开展以“诚信为抵押、文明作担保”的农村道德信贷工程,建立联户担保和小额贷款证制度,从而打通信用瓶颈,打造农民贷款的“绿色通道”。  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要解决农民贷款难,首先要把农村的稳定下来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而不能使之外流。

一,加大邮储银行存款反哺农村的力度。引导邮储吸收的资金流向农村,加大邮储银行信贷资金的支农力度。

二,建立科学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域基层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在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的同时,应该逐步建立更为科学的贷款激励机制,以增加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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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的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有什么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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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农民贷款难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民贷款难的原因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在广大农村,农户小额贷款具有对象广、分布散、行业杂的特征;同时农户小额贷款风险也具有不可抗拒性、滞后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尽管如此,农户小额贷款近几年得到了长足发展,对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许多地区,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依然很突出。日前,笔者在农村调查时发现,农民贷款难仍然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农户贷款难的原因分析  农民贷款难主要表现在:农村融资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没有融资渠道;农民所需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无法解决,购置拖拉机、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械更是融资困难;结算渠道不畅,农村异地汇款难,影响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不足,一般农户的小额贷款得不到满足。导致农户贷款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资金外流象严重。  贷款审批权限上收。  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  惜贷、慎贷现象明显。  单一的农村金融格局淡化了服务意识。  解决农户贷款难的思路  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和农民收入增长滞缓、农民工就业难需要我们对农村给予更多的关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目前最紧迫的是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为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农民工再就业、提高农民收入奠定基础。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疏通农民贷款的信用“瓶颈”。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合理的信用机制。为此要解决农民贷款难,应积极推行以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的农民信用户、信用村的评定,开展以“诚信为抵押、文明作担保”的农村道德信贷工程,建立联户担保和小额贷款证制度,从而打通信用瓶颈,打造农民贷款的“绿色通道”。  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要解决农民贷款难,首先要把农村的稳定下来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而不能使之外流。

一,加大邮储银行存款反哺农村的力度。引导邮储吸收的资金流向农村,加大邮储银行信贷资金的支农力度。

二,建立科学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域基层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在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的同时,应该逐步建立更为科学的贷款激励机制,以增加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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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难续上了,原因在哪里
[律师回复] 您好, 1、犯罪向低龄化发展。青少年犯罪的高峰年龄已提前至十六、七周岁,而且低龄比例呈逐年上升态势。 2、侵财和暴力性犯罪倾向突出。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许多青少年由于尚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滋生了好逸恶劳的思想,从小就迷上了吸烟、酗酒、上网吧、打游戏机、上娱乐厅蹦迪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3、犯罪类型多样化。在以往的青少年犯罪所涉罪名中,主要是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的犯罪。而在近二年以来,尽管这几类犯罪仍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但是也新增了其他不同类型的各种犯罪案件,强奸、猥亵、失火和交通肇事等各类新型案件也层出不穷。 4、团伙性犯罪日趋严重。尤其在抢劫案件中青少年共同犯罪案件居多,如2008年3月份审结一起抢劫案中,王某等5被告人均为青少年且有3人系在校学生的团伙性犯罪,目的都是为了敛财用于玩游戏、找歌厅的消费。 5、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临时犯意的居多。青少年处于心理未成熟阶段,因心态不稳定,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诱惑,犯罪时往往事前没有经过缜密地预谋和计划,常常是心血来潮、一时冲动下而为之。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大多是青少年为了满足一时的吃喝玩乐或为了一时的刺激而临时起犯意,在同伙的哄闹煸动中或教唆下而实施犯罪行为的,这在青少年抢劫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 6、犯罪大多表现为模仿性、盲从性。青少年心理不成熟,自身素质不完善,致使他们遇到事情不够冷静,许多人表现出一时冲动、不顾后果。有的只是为了追求享受、快乐、刺激和哥们义气而去偷、去抢,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要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
A公司系杨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1月,A公司、杨某共同与B公司达成并购合作意向,后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协议解除了该合作事宜。1月30日,合同双方就解除以后的还款事项又达成协议,明确了A公司、杨某具体的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3月30日,B公司与A公司、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A公司、杨某拖欠其债务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全部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同时,A公司、杨某又与C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其所欠债务及应当清偿的时间又重新予以确认。6月12日,C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徐某。徐某取得该债权后即向A公司、杨某追索,但A公司、杨某仍然以拖欠徐某之前手债权人的各种方法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如前。
本案中,原始的债权人是B公司、债务人是A公司、杨某,原始的债权依据是1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签订的《解除合约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在3月31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3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又签订《解除合约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B公司(甲方)与佳竹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对债权转让前的最后一次约定,基于受让债权不能大于转让债权的原理,该次协议明确的金额对其后的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债权转让要通知到债务人才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故具有通知性质的、3月30日C公司(甲方)与佳竹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的《协议书》,对债权金额再次的约定,也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至此,第一次债权转让行为完成。因《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债权与《协议书》确定的债权在金额上存在区别,即前者要扣除中介费,后者未扣除中介费,在两者有区别的情况下,尤其是后者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应以债权转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而不能以债权受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否则受让债权就会大于转让债权。
案涉系列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系当事人围绕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案涉系列合同,原债权人B公司将其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让与C公司,C公司又全部让与徐某。故本案中,徐某已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B公司以及C公司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其并非本案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徐某以A公司及杨某为被告向一审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对案涉合同涉及的债权本金总额3000万元以及尚未支付本金1700万元均无异议。鉴于案涉合同约定A公司、杨某从应支付给徐某的全部债权中预先扣除应付给案外人舒航的中介费150万元,且舒航已在另案该笔中介费,故本案争议的债权本金为1550万元。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能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
A公司系杨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1月,A公司、杨某共同与B公司达成并购合作意向,后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协议解除了该合作事宜。1月30日,合同双方就解除以后的还款事项又达成协议,明确了A公司、杨某具体的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3月30日,B公司与A公司、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A公司、杨某拖欠其债务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全部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同时,A公司、杨某又与C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其所欠债务及应当清偿的时间又重新予以确认。6月12日,C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徐某。徐某取得该债权后即向A公司、杨某追索,但A公司、杨某仍然以拖欠徐某之前手债权人的各种方法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如前。
本案中,原始的债权人是B公司、债务人是A公司、杨某,原始的债权依据是1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签订的《解除合约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在3月31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3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又签订《解除合约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B公司(甲方)与佳竹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对债权转让前的最后一次约定,基于受让债权不能大于转让债权的原理,该次协议明确的金额对其后的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债权转让要通知到债务人才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故具有通知性质的、3月30日C公司(甲方)与佳竹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的《协议书》,对债权金额再次的约定,也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至此,第一次债权转让行为完成。因《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债权与《协议书》确定的债权在金额上存在区别,即前者要扣除中介费,后者未扣除中介费,在两者有区别的情况下,尤其是后者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应以债权转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而不能以债权受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否则受让债权就会大于转让债权。
案涉系列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系当事人围绕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案涉系列合同,原债权人B公司将其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让与C公司,C公司又全部让与徐某。故本案中,徐某已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B公司以及C公司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其并非本案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徐某以A公司及杨某为被告向一审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对案涉合同涉及的债权本金总额3000万元以及尚未支付本金1700万元均无异议。鉴于案涉合同约定A公司、杨某从应支付给徐某的全部债权中预先扣除应付给案外人舒航的中介费150万元,且舒航已在另案该笔中介费,故本案争议的债权本金为1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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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追诉期的原因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要有追诉期的原因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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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因领导刁难原因争吵领导让我走人,这种情况是不是辞退员工
[律师回复] 员工被单位辞退,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rnrn依据《劳动合同法》rn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n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n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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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
A公司系杨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1月,A公司、杨某共同与B公司达成并购合作意向,后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协议解除了该合作事宜。1月30日,合同双方就解除以后的还款事项又达成协议,明确了A公司、杨某具体的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3月30日,B公司与A公司、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A公司、杨某拖欠其债务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全部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同时,A公司、杨某又与C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其所欠债务及应当清偿的时间又重新予以确认。6月12日,C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徐某。徐某取得该债权后即向A公司、杨某追索,但A公司、杨某仍然以拖欠徐某之前手债权人的各种方法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如前。
本案中,原始的债权人是B公司、债务人是A公司、杨某,原始的债权依据是1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签订的《解除合约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在3月31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3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又签订《解除合约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B公司(甲方)与佳竹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对债权转让前的最后一次约定,基于受让债权不能大于转让债权的原理,该次协议明确的金额对其后的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债权转让要通知到债务人才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故具有通知性质的、3月30日C公司(甲方)与佳竹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的《协议书》,对债权金额再次的约定,也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至此,第一次债权转让行为完成。因《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债权与《协议书》确定的债权在金额上存在区别,即前者要扣除中介费,后者未扣除中介费,在两者有区别的情况下,尤其是后者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应以债权转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而不能以债权受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否则受让债权就会大于转让债权。
案涉系列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系当事人围绕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案涉系列合同,原债权人B公司将其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让与C公司,C公司又全部让与徐某。故本案中,徐某已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B公司以及C公司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其并非本案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徐某以A公司及杨某为被告向一审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对案涉合同涉及的债权本金总额3000万元以及尚未支付本金1700万元均无异议。鉴于案涉合同约定A公司、杨某从应支付给徐某的全部债权中预先扣除应付给案外人舒航的中介费150万元,且舒航已在另案该笔中介费,故本案争议的债权本金为1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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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逃债的原因有哪些
1、法律的缺位:1、没有界定破产时间。2、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3、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和政策不协调。4、行政色彩过于浓厚。5、对破产逃债缺乏法律制裁措施。6、破产清算组不能严格履行职责2、政府职能的定位不清晰,行政手段过分干预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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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分析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每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去规范和保护。由于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新的约束保险理赔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理赔基本上还是沿用以前的规定,使得在理赔方面的漏洞越来越多,出现了许多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急速上升。另外,保险公司法制观念比较薄弱,担心会影响自身的形象,很多情况下不敢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理赔的矛盾问题,往往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出问题时都私了,从而埋下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祸根,大大的增加了理赔风险。
2、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原则是保险的第一原则,只有诚信,才能让社会和人民群众接受,人民群众才能最大程度的支持保险业的发展。然而,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是十分理想。首先,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投保非常容易,有些素质较低的业务员为了业绩,不惜欺骗隐瞒客户,损害保险业的形象;
第二,理赔程序烦琐。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繁琐,环节众多,而且存在惜赔、拒赔现象;
第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已经确定赔款责任之后10天之内必须把赔款金额付给客户。而大多保险公司都没有严格履行赔款时限的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保险法的规定。其次,投保人也存在诚信问题,其中犹为严重的就是欺诈。投保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一切条件,制造出险来欺骗保险公司。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已经成为保险人最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
3、缺乏高素质的保险人才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保险标的涉及面广,而且标的风险的组成因素也十分复杂,所以调查难度很大,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辨别真伪能力。而现有部分理赔人员不具备这种知识和能力,使得在理赔过程中无能为力,办事效率很低。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
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责任免除的情况。但是,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详细的解释说明义务,有的更误导投保人投保,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人的预期,产生矛盾,导致理赔难。
金融案件为什么执行难,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律师回复] 金融案件为什么执行难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
(一)企业原因
1.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他一家。
3.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
4.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趁改制之机,采取各种手段,设立新公司,从而逃避债务。
(二)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
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未能坚持“三查”制度。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
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3.金融部门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
(三)执法大环境的影响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企业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或有的企业是本地的主要税源,对这些企业的执行往往会得到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严重影响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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