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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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海市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要适用的是本市范围内因为债权转让而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为这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指导方向,同时也能够较好的解决债权转让方面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1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现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6年6月23日

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正确审理因债权转让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本市法院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针对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的事实,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经审理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不成立,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下简称基础债权关系),二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三为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行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法院经审理,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据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债权受让人应依据债权转让关系另行追究债权让与人的民事责任,如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与债权让与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二、债权受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在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诉请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债权受让人能否变更诉请,直接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在诉讼中提起预备诉讼主张?

鉴于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请是基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债权转让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债权转让人仅处于诉讼第三人地位,故债权受让人不能在诉讼中直接变更诉请,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在此种情形下也不宜由债权受让人对债权让与人提起预备诉讼。预备诉讼是在同一诉讼中,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主要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时的备位诉讼请求。如果预备诉讼的被告与主要诉讼的被告非同一对象,将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请求及争点、审理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将会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纠纷案件中,不应准许债权受让人将债权让与人列为预备诉讼的被告提起备位诉讼。

三、债权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债权金额提出异议,债权受让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合同系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如双方未就合同生效作出特别约定,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就债权金额的争议,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因此,一般情形下,债权受让人不得以债权金额存在争议为由请求债权转让合同不生效。

四、债权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债权金额的部分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债务人对债权金额的部分提出异议成立,则对于没有异议的债权部分,判决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进行清偿。债权受让人未获支持的债权部分,应另行向债权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赔偿。

五、债权让与人虚构债权事实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受让人据此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合同,法院应如何处理?

债权让与人采用虚构债权事实等欺诈手段,导致债权受让人与之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如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债权受让人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债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主张抵销,是否需提起反诉?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该抵销权的行使无须债务人提起反诉,法院在审理中应查明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后,作出相应判决。

七、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权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该债权金额予以否认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务人在嗣后予以否认的,如无充分的证据或理由,债务人不能推翻其在三方协议中对债权金额的确认。因此,对债务人就债权金额提出的异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八、当事人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予以转让,法院应如何处理?

权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经相关人民法院审查后,债权受让人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九、债权受让人因受让香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要求对内地债务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鉴于最高法院尚未就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裁决相互认可程序作出安排,因此,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民商事裁决,在内地尚不能被认可并得到执行。债权受让人受让香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债权,继而请求债务人按照香港法院裁决确认的债权履行债务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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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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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我们公司的股东我想资产重组,我想问问参股涉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笔记】凡是做重大资产重组出身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由来,即定义“借壳上市”。
原《lt;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gt;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判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之日与变更后注入“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总额是否超过100%两者之间是永久的关系,本次修改较之以前法规首次明确了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借壳上市的期间是在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即五年,使得条文的执行更有效率。因为,毕竟如实际控制人变更了五年以后,如果上市公司在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超过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的资产总额超过了100%,想套现的早就套现走人了,留下好的资产在上市公司一样是对中小股东有益。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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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原《lt;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gt;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原办法下若从购买资产资产总额或者评估值入手,寻找上市公司壳时,专找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很大的壳公司,同时净资产规模较小,这样使得购买资产的评估值没有超过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从而绕开原借壳上市的法规。自老办法公布之日起,市场上已发现较多上述案例,甚至出现大量的上市壳公司先进行一把定向增发,扩充资产总额后再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使得被收购资产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定增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同时安排定增的股东减持或者大宗交易给被购买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最后达成规避借壳上市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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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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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车祸事故涉及到的赔偿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海南车祸事故涉及到的赔偿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2020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20年北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0元年;
人均消费性支出42926元年;
此外,由于北京市城镇化进程加快,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所涉及农村居民样本数量减少,代表性降低,故自2020年起,北京市不再对社会公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数据。在下文中将提供2017年度农村相关数据,但仅供参考。
其他赔偿项目如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通常依据实际发生的原则确定赔偿金额,没有固定的计算标准和公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发生人身损害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居住地(户籍地)的不同适用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赔偿标准。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是城镇户籍,则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是农村户籍,则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是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镇户籍人员,也有农村户籍人员的,可以统一按照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标准:1248120元,即62406元×20年。
2、农村标准(2017年标准):484800元,即24240元×20年。
二、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具体计算方法:
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基准,一至十级伤残分别以100至10为赔偿系数。
(一)城镇标准。
一级伤残:62406元×20年×100。
二级伤残:62406元×20年×90。
伤残:62406元×20年×80。
十级伤残:62406元×20年×10。
(二)农村标准(2017标准)。
一级伤残:24240元×20年×100。
二级伤残:24240元×20年×90。
伤残:24240元×20年×80。
十级伤残:24240元×20年×10。
如果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则没有伤残赔偿金。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方法和残疾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相同。按照户籍性质和伤残等级计算。

一: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二: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三: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2年元月,王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妻子受轻伤。王某兄弟姐妹五人,父母健在(均为59岁,北京城镇户口,需要子女抚养),并遗下双胞胎姐妹二人(年龄10岁)。则在本案中王某父母及双胞胎女儿均可主张被抚养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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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原告有重大过错,被告要及时提出精神赔偿和提出原告少分财产的要求。
2、如果对如何答辩把握不准,就不要冒然答辩,待咨询律师后再提交答辩状或开庭时再提交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损失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损失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2、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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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私房所有人放弃保留产权,且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仅与私房所有人签订协议致引起诉讼的,协议中涉及拆迁补偿部分有效;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仅与房屋使用人签订协议致引起诉讼的,协议中涉及拆迁补偿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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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工作的公司需要变更相关内容,不知道相关流程是怎样的。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上海公司变更流程及费用多少钱?
[律师回复] (1)工商局:持工商局的变更申请书、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变更名称)、新的公司章程或补充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通常时间在一周吧,费用就是证件的工本费。
(2)到公安局重新刻章
(3)技术监督局: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卡。最多两个工作日,工本费100多吧。
(4)国税、地税:持税务局的变更申请书、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果有购买发票的应先核销发票。时间最多1-2个工作日,费用都是十几元。
(5)开户银行:无论是基本帐户还是一般帐户都要变更,一般没有费用。另外,新注册的公司好象在一年之内是不能变更名称的,当然如果工商局有关系的话另当别论。)
待已在工商局办结了公司名称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持执照及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商标注册证等所有载公司名称的证照。公司铭牌应在核准后制作完成,领取执照后即可挂牌,具体时间法律无限制。但若举办仪式可选择一个所谓的吉日。
具体费用每个地方不一样,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上述内容就是对于上海公司变更流程及费用多少钱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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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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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和我老婆要离婚了债务纠纷,我想问问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这一概念,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得到了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的普遍支持和认可。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参考学理通说,《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诚心回答你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是什么 这个问题,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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