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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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ArticleTitle}

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对具体的操作等有具体的规定,本文整理了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一、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损害赔偿怎样适用?

(一) 关于适用实体范围的问题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但是我们判断是否非法同居的时候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无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一件事,并且是一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

关于重婚,在《民法典》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区别的,我们民法典上的重婚是承认事实上的重婚的,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但是我们同样遇到操作性不强这个困难。

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无据。

但是我们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赔偿范围的,我们通常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二) 关于适用程序范围的问题

应当适用于诉讼离婚,同时也应当适用协议离婚。就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1091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

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方并不一定限于夫或妻,还包括子女方,但是子女要求的赔偿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以非离婚损害赔偿来要求赔偿。

在适用主体方面,出现了各地法院适用理解不一的情形。有人认为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但是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由于无过错方取证比较困难,所以可以个案分析,不应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否则就起不到我们法律对过错方惩罚的目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着适当的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对于长期夜不归宿的一方,可以推定其为有过错方。在判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不能从共同财产中折抵,而是从属于其自己的财产中拿出。在实际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树额通常也不会很高,一般是五千到一万左右。

(五)法官的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这种把告知义务强加给我法官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有矫枉过正之嫌。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中的规定,同时上文还整理了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一些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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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婚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者与他人同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无过错方已向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如果不离婚而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离婚损害赔偿能要多少钱
[律师回复]
一、婚姻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提出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能要多少钱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无过错方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同样不予受理。  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以上就是有关婚姻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离婚损害赔偿能要多少钱的具体介绍。《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它仅仅适用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情形,并不涉及其他情形,例如通奸、卖淫嫖娼、等行为。如果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无过错一方则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当然,您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了困难,可以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以更好的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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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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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婚姻损害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能证明离婚损害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等。  当事人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者与他人同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无过错方已向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如果不离婚而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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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无效婚姻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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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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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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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如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姻法如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婚姻法怎么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些问题仅由当事人控诉,证明力是不够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辅佐,然而取证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是最为困难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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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额问题:赔偿总额就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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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  
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4、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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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  
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4、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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