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是个大的问题,到底该给多少抚养费成为了离婚双方都比较头疼的问题,而在《婚姻法》中却也只是规定了关于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来决定。但是这样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会使得离婚双方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使得最后还是因为抚养费的问题闹上法庭,弄的夫妻不欢而散,对孩子的成长也是不利的。
但是抚养费真的就没有支付标准了吗?最高人民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 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期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 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 定。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这样司法解释完善了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的问题。离婚双方当事人便可以据此在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约定。这样避免了双方最后因为抚养费闹上法庭。离婚夫妻双方好合好散也减轻了对于孩子的伤害。
但是生活中的有些东西是无法确定的,生活水平的增高,会带来对经济的需求,以原来标准确定的抚养费来过生活便会觉得吃力,那么这个时候关于抚养费又会法律来解决吗?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意见》第18条规定如原定抚育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及其它理由须增加抚育费的,若父母有给付能力应予以支持。看到这样的法律,是不是觉得法律也是有点跟的上潮流呢?其实这样的规定在离婚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大化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这样的规定使得加大了不跟孩子生活一方的经济责任,但是跟孩子生活的一方在情感教育上也投入很多责任了。这不就是法律的公平嘛!
好了这期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小编就为您讲这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