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应当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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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离婚协议必须在协议离婚时向婚姻登记部门出示,经婚姻登记部门确认对财产和子女抚养作出了安排,才可以做为离婚登记的材料。

离婚应当注意什么?

当面临离婚的选择,最重要的就是要知道离婚的途径有哪些?又需要哪些条件?

离婚的途径有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具体的内容就让小编为您详细解释。

一、协议离婚

婚姻是法律保护下的身份契约,因此结婚自由,必然离婚自由。因此,协议离婚为法律所允许。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处分等问题所作的约定,此约定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的确认和离婚登记而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离婚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其次,离婚协议必须在协议离婚时向婚姻登记部门出示,经婚姻登记部门确认对财产和子女抚养作出了安排,才可以做为离婚登记的材料。

其三,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需要双方自愿。同时,对于协议中没有提到的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对于一方恶意隐瞒财产的,对方在离婚后发现可以要求多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属于个人的债务,即使离婚后,债权人仍有权利要求离婚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其四,关于子女抚养。不论是否离婚,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夫妻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直接的监护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还是孩子的监护人,有探望的权利和抚养教育的义务,探望权应当在协议中一并写明、写清楚,以便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探望权。另一方面,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方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或者有犯罪行为,经过一方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监护权或者中止对子女不利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当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并不否定抚养的义务仍然要尽责。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相应情况的模糊性,导致离婚协议的内容往往与双方或一方的意愿相违背。因此,即使协议离婚,笔者建议咨询律师或者找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以尽可能的减少离婚后可能存在的隐患。理清婚姻期间的问题,对于离婚后双方各自自由、不受对方干涉的生活具有重大的意义。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有的当事人在离婚时,为了达成离婚协议的目的,不惜放弃财产和其他应得的权利。有的人约定将自己应有的财产部分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由对方控制。上述办法都是不智之举。因为,财产是你应得的权利,你放弃权利可能严重影响你今后生活的质量。一旦签字放弃,离婚后,你再也没有机会获得应得的财产。并且,你是否放弃财产,和能否离婚没有必然的联系。协议不成可以起诉离婚,为什么要放弃财产权利呢?把财产留给孩子当抚养费?你想一想,离婚后,财产和孩子都由对方掌握的话,你无法控制,你能保证你的财产部分用于孩子吗?倒不如分割应得的财产,将你对孩子的一份心情自己表达给孩子,这才是智者的选择。并且,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单独抚养孩子能力不足时,孩子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出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如果对方将你留下的财产挥霍,你仍然不能摆脱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所以,一定要自己控制自己的财产才是上策。

二、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是协议离婚不成时,可以选择的也是唯一的方法。

打官司并不可耻,反而是主动维护人身自由的、具有法律意识的行为。

鞋子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去谴责要求离婚的人。

诉讼离婚的目的是通过起诉、应诉和审判,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举证和质证、庭审的陈述和辩论决定是否判决当事人离婚。因此,在诉讼离婚中有需要注意的几个地方。

首先,起诉的请求、事实、理由必须清楚、准确。法院不会对含糊不清的诉请作出判决。因为民事司法的特点是不诉不理,法院和法官没有权利处分当事人没有明确请求处分的民事权利。所有的判决必须是根据原告(或反诉原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因此,诉讼请求的准确、清楚、全面就先得尤为重要。如果你遗漏了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必然导致离婚或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债务、子女以及其他权利没有得到处理。导致将来发生争执,“离婚”不“离人”,纠缠不清,烦恼不断。

其次,关于事实和证据。

诉讼中的事实指的是经过开庭审理确认的事实。而不是你所经历过的所有的事实。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虽然不尽如此但也不无道理。法官不可能对你们双方以前生活的情况了如指掌,他的判断只能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的取舍和辩论,甚至开庭审判时的表情是愤怒、羞愧亦或是沉默来作出判断。因此,准备充足的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恰当的表明观点,理智的做出取舍,争取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一门学问。

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几条经验:一、案情不是一成不变的,对方会因为我方的工作而改变可能原本对我们不利的想法。二、必须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你越是退让他越得寸进尺,你积极的进一步,对方可能会退一步。三、诉讼是一场战争,策略的正确性决定了结果。知己知彼,斟酌诉求往往会得到你想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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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都是需要通过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而且要满足地址、法人等注册条件,都有营业执照。而且能开展自己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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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助犯是指什么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
一,必须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须认识到以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
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
二、帮助犯的认定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
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
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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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户口注销其中的一个,要在户籍当地才可以注销么?能不能不在当地去去注销?
[律师回复]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注销原始户口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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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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