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分居的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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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分居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应采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即分居期间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问题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

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分居的处理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或法庭判决的方式对财产分割、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作出安排。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分居问题规定的不多,但现实生活中有关分居的纠纷层出不穷。司法实务中关于分居的问题主要包括: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局”以及如何认定“分居时间已经满两年”。第二个问题比较如意解决。在外独自居住的租房协议或者独自居住的小区物业的证明或者亲属邻居的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的有力证据。但第一个问题就不是那么好解决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很多,比如一方为了养家出外打工常年不归,一方留学,一方长期住院等等。要证明夫妻确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但是实际生活中要签订这样一份分居协议也不是很容易,因为通常另一方不会答应一方提出的签署协议的请求。如果能签订分居协议,那么一定注意要注明是“分居协议”而非“协议”,否则在认定时容易和“财产协议”混淆。同时也应当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债务,以及对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作出约定。

2、即使签定了分居协议书,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履行,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可其效力。

法院对分居协议的效力是非常谨慎的。协议如果不能被证明得到了切实履行,法院一般不会予以采信。

3、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他们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其财产性质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如果我们机械的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很可能使某些当事人借此规避义务。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只要有抚养能力,都应该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而不得逃避义务。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也是这么判定的。

4、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问题

分居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应采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即分居期间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些当事人潜意识里认为双方既然分居了,则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这种观点是错的。

5、分居期间一方的债务问题

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问题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在律师代理诉讼实践中,对分居期间的当事人各自的债务,应根据债务发生的原因确定,如果为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或本人的正常生活所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如果为个人不应有的消费或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投资等所负,应视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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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责任责任的分配
由于在实践中,一些证据具有“非客观性”及“非成文性”的特点,通常难以取得。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任何一方,就意味着这一方存在更大的诉讼风险。夫妻一方举债既有可能为了逃避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恶意串通,将夫妻共同债务,伪造或推委为夫妻个人债务;也有可能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恶意举债。也就是说,举债方既可能与第三人一起虚构债务规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有可能与其配偶一同试图逃避债务。正因为举债人心态的“反复无常”,所以如果把夫妻一方的举债,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难以排除举债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恶意举债的可能;但如果对夫妻一方的举债,在举债方不能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又难以排除举债方与另一方恶意串通,逃避共同债务可能。
但从我国法律界的主流观点来看,在一方举债中,举债事实或举债用途只有举债人最清楚。而且举债事实或举债用途属于积极事实,根据经验法则,当事人只能对积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无法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只能由主张举债事实存在或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积极事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主张举债事不实存在或举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利益(消极事实)一方不负举证责任。因而,对于夫妻一方举债,债权人仅需证明该债务确实存在,而债务一方则需对债务不存在或者债务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进行举证。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可以这么说,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质上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该债务确实存在且形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债务即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或者其配偶若主张否定的事实,则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或其配偶承担。
当然,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夫妻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而言的。对于夫妻离婚时对于债务的内部分配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相应的规范。在夫妻对于债务承担的内部关系下,如果举债方的配偶否认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由于举债一方处于该借贷关系中主动的一方,对该债务的构成及用途相比较配偶一方来说理应知晓及持有更多的信息。因此,证明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归责于举债一方。若举债一方无法就该债务系共同债务进行充分证明,则在夫妻内部分担中,配偶一方不承担实际的还款责任。
(二)需要证明的内容
在完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之后,则诉辩双方需要对自己负有举证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总的来说,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可能牵涉到人情的因素,但还是一种财产关系,因此从笔者的代理经验来看,一般应以该借贷钱款的资金走向为基础,结合一下内容进行印证与说明:
首先,需要证明债务是否确实存在,以排除虚假债务的可能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配偶可能会通过与自己亲朋补写借条的方式来产生一些债务。但从这些年的审判实践来看,对于这一问题较为慎重,尤其是涉及到夫妻财产利益发生争议时,更不会单单以一方所出具的借条认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情况下,还是借以银行的存取款凭证等能证明债权人确实将钱款要付给债务人的客观凭据来进行认定。需要补充的是,关于债务是否存在,无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之诉还是债务人夫妻之间的内部关系之诉,该举证责任都应有债权人来进行承担。
其次,需要证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债务超出了举债人可代理的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债权人之所以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对其所借给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原因在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家事代理权的信赖。但如果债权人一方在借款时就明知所借款项一方不具有家事代理权、滥用家事代理权或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则其丧失了对债务人家事代理权的信赖,也就丧失了可以让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若要向债权人证明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要就双方感情恶化、双方长期分居、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等情况为债权人在借款时所知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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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③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归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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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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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因己方个人原因所负的债务,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给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底图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示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综上所述,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夫妻双方有没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或事前事后虽没有举债的合意但却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为家庭共同生活购买生活用品、共同出资购房、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发生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债务承担关系时,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证据不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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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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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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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发生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债务承担关系时,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证据不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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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情况下夫妻分居,夫妻分居事实能证明吗
[律师回复] 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夫妻分居事实如何证明 一、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 1、分床不分房: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 一方提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二、夫妻分居事实怎么证明: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3、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4、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 5、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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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该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简介】:A与B系夫妻关系,2020年,B向C借人民币8万元,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B未能如约偿还,C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底图各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因己方个人原因所负的债务,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给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底图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示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综上所述,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夫妻双方有没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或事前事后虽没有举债的合意但却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为家庭共同生活购买生活用品、共同出资购房、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发生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债务承担关系时,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证据不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能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简介】:A与B系夫妻关系,2020年,B向C借人民币8万元,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B未能如约偿还,C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底图各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因己方个人原因所负的债务,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给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底图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示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综上所述,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夫妻双方有没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或事前事后虽没有举债的合意但却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为家庭共同生活购买生活用品、共同出资购房、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发生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债务承担关系时,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证据不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要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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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A与B系夫妻关系,2020年,B向C借人民币8万元,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B未能如约偿还,C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底图各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因己方个人原因所负的债务,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给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底图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示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综上所述,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夫妻双方有没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或事前事后虽没有举债的合意但却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为家庭共同生活购买生活用品、共同出资购房、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发生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债务承担关系时,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证据不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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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
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生产资料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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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夫妻分居事实怎么证明
[律师回复] 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夫妻分居事实如何证明
一、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
1、分床不分房: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
一方提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二、夫妻分居事实怎么证明: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3、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4、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
5、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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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夫妻分居,夫妻分居事实要怎么证明
[律师回复] 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夫妻分居事实如何证明 一、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 1、分床不分房: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 一方提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二、夫妻分居事实怎么证明: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3、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4、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 5、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夫妻分居事实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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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
1、分床不分房: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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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分居事实怎么证明: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3、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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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夫妻分居事实怎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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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
1、分床不分房: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
一方提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二、夫妻分居事实怎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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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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