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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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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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哪些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程序?

对一些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听证,以听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程序?举行听证程序应当履行什么手续?行政机关有什么义务?律图小编在下文就听证程序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听证申请人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听证的有关内容,只有上述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可以申请听证,上述介绍了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相关行政机关的义务,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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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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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当前行政处罚的主要程序是: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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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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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前两天被处于行政处罚,具体原因我也没问,听说他们想申请听证,但是不知道听证制度具体范围和程序,我来帮忙问问,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范围和程序,谢谢!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行政处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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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听证会都是公开举行的,除非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或者行政案件涉及个人隐私,这类听证会肯定不能公开举行,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该在行政机关告知以后的三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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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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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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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能当庭举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简易程序能当庭举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从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规定的立法本意及当前的司法政策角度考虑应准许证人提交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功能在于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实,使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当“效率与公正”两大法律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正优先为原则。这样能最大限度的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二、从证人提交的证据的性质分析,可以准许证人当庭提交证据
首先,证人所交证据不能认为是申请证人出庭方证据,因为,这会意味着证人申请方是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予以认可的,申请方就会失去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从公平的角度,不利于申请方。
其次,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归纳为证人用以证明自己的证言的辅助材料。因为法律规定只有证据才能被质证,如果证人提供的证据归属于辅助材料,就不能进行庭审质证,法官无法辨别辅助材料的真伪,以此不能将它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它就丧失作为证据应有的价值。
第三,笔者认为:证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归属为调取的证据,理由如下:
1、从“公平、公正”立法精神分析。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指向性单
一,只会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人提供的证据指向性多元化。如果将证人提供的证据归属调取的证据,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均衡,保持公正立场,贯彻“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
2、从证据的来源分析。虽然证人是由当事人向申请出庭,但是证人提供的证据,并不是申请方向提交的证据。而是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在庭审作证过程中直接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亿以可将该证据归属于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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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行政听证的流程是:提前三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经过评估通过后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由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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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在处理行政复议的时候,发现了有关关于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事情,你们可以给我一些建议吗?最好是可以直接使用的,谢谢啦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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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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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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