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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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贷方的身份证、户口;借方和贷方共同到哈尔滨公证处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借方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代表的资格等进行审核后出具的公证书,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是很有必要的,那么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合同公证是国家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监督的法律制度。公证机关指导合同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使合同真实、合法、完善,并促使签约各方认真履行合同,预防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内容十分复杂,专业程度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是十分必要的,如我国的劳务出口,一般都需订立严格的合同条文。公证机关对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等,要进行认真审核。因此,合同公证也是我国在对外合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

申请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一般需要准备和提交如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

借款人为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借款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带身份证户口和结婚证;

2、贷方的身份证、户口;

贷方为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贷方已婚的夫妻双方带身份证户口和结婚证;

3、借方和贷方共同到哈尔滨公证处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

4、借方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醒您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整理带给大家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的材料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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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需要带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纠纷需要的资料有: 1、状。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状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人签名等内容。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供原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主体身份的材料复印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的材料,该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3、相关证据材料,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复印件。 (1)书面的借款合同; (2)借据(欠条)、收条; (3)银行转款证明; (4)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5)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6)存在关联诉讼的,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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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材料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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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2、受委托代为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一次性归还借款,在这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多次催要,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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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2、受委托代为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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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注意事项)
投诉人:姓名与身份证一致性别身份证号必须填全,联系电话必须真实、有效,通讯地址必须详细、真实、有效,邮编
被投诉人:名称(姓名)必须全称,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邮编
请求事项:(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一、依法支付年月-年月被拖欠的工资、被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差额元。
二、依法办理年月-年月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依法订立、返还劳动合同。
四、依法退还押金元、扣押的证书、强迫集资入股元。
五、依法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事实与理由:(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我于年月进入该单位,在部门(岗位)从事工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元。(以下根据请求事项写明有关事实经过)
1.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扣押劳动合同。
2.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收取押金元,扣押什么证书,以何种形式集资入股元,是否开具收据。
3.单位以何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是否要求过提供办理保险的材料。
4.单位何时、以什么理由扣减或拖欠工资元,是否开具扣工资的书面决定,是否开具欠工资的欠条。
5.单位工作时间、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时间加班、加点,累计小时,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自己计算单位还应补发加班工资元。
6.单位何时、以何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否出具了书面决定,什么原因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其他情况。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人无法定保密义务,投诉人坚持要求保密,则视为举报处理。
2、投诉人所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其本人承担有关内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后果。
本人已阅读并认可以上说明。
投诉人(签名):刘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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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纠纷需要的资料有: 1、状。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状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人签名等内容。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供原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主体身份的材料复印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的材料,该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3、相关证据材料,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复印件。 (1)书面的借款合同; (2)借据(欠条)、收条; (3)银行转款证明; (4)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5)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6)存在关联诉讼的,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间借贷纠纷立案的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2、受委托代为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一次性归还借款,在这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多次催要,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两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出借人通常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催要,一般都不会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样在提讼要求对方还款时,往往会因为借款已经超过诉讼而得不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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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借贷需要什么材料?
房子抵押借贷需要的材料有:个人及配偶身份证以及有关材料、个人资产流水、房产证、收入证明等,对于房产抵押的办理,是需要提交上述不同的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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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2、受委托代为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一次性归还借款,在这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多次催要,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两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出借人通常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催要,一般都不会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样在提讼要求对方还款时,往往会因为借款已经超过诉讼而得不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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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借贷需要什么材料?
住房抵押借贷需要带上房产证、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结婚证等。银行受理材料后审核,根据借款人信用情况及房产价值确定贷款额度。人们将房产抵押出去,在还款期限内发生违约无法承担债务的,房产会被银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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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需要带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纠纷需要的资料有: 1、状。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状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人签名等内容。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供原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主体身份的材料复印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的材料,该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3、相关证据材料,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复印件。 (1)书面的借款合同; (2)借据(欠条)、收条; (3)银行转款证明; (4)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5)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6)存在关联诉讼的,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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