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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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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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注意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2、注意审查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3、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4、注意审查罚息的问题。5、注意审查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六)注意审查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七)注意审查担保条款(八)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什么

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所以民间借贷双方很有必要进行公证,那么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审查

法国公证同行曾这样告诉我们:“公证人是提供法律安全的人员,所有的一切都围绕如何保证真正的法律安全展开,目的是保证每个人的利益。” 因此在具体公证实务中,公证员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仅简单就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要素条款是否完备、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方面进行审查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达到预防纠纷,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借贷行为的目的,公证员需尽到勤勉谨慎的审查义务,并着重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

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依据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公证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在具体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实务办理中,特别是对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的公证申请,公证员应要求出借方提供具有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在银行的流转证明等证据材料,以审查并判断借贷事实本身的真伪,对不能形成证据链,公证员难以从内心确认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则完全可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出具执行证书,以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当事人将风险转嫁公证处的可能。

(二)注意审查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约定利率超过4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没有支付利息,发生纠纷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超过4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4倍以内的通常均予以支持。此外,如在借款合同订立时,约定借款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在履行过程中,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控,导致约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应按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对上述相关规定,公证员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应对借贷双方当事人予以详尽的告知。

(三)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

借款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就该借款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作出约定。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公证员在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中要对此问题向公证申请人双方进行充分的告知。

(四)注意审查罚息的问题

罚息是指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时,放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对违约人的处罚利息。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计息以借款逾期当日其本息合计作为基数。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复利,就其计算方法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

(五)注意审查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逾期借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来确定。 为了防止借款人恶意利用还款期限导致对方违约,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员应当对超出合理范围,如约定借款总金额20%以上的违约金的合同条款进行强行限制,如不同意,则在笔录中进行特别说明和告知。但不宜拒办公证,因为目前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比例或是数额多少为合理或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并无明确规定。

(六)注意审查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

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并存或是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条款均不矛盾,因为两者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不同。对于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罚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建议由出借人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同时告知均以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公证员应当予以认可。超出四倍利率的,应当建议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给付,债权人不同意修改的,可以在笔录中告知该条款可能无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当事人仍旧坚持,则可以办理公证,但要注意特别告知。

(七)注意审查担保条款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指出:“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公证员在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时,如发现没有担保条款的,应建议借款方提供担保。目前,民间借贷合同中最常见的是以房屋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方式。公证员应告知借贷双方当事人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应特别告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以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公证员应结合《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

(八)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做出约定。”基于此,公证员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应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如下内容:“公证处对借款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1、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2、公证处电话核实方式;3、借款人履约备案方式;4、查询指定账号转账情况的核实方式。”以上方式由公证申请人任选其一。有了上述约定,公证机构出具执行前的核实程序变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强,且简单易行,易为当事人接受认可。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危害社会安定;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对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它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伴随着民间融资借贷的合法化进程日趋加快以及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笔者相信,公证行业在这一领域中将大有作为。

综上,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的内容有:注意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注意审查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注意审查罚息的问题,注意审查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注意审查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注意审查担保条款,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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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是一家民间借贷公司,听说现在有相关的部门要来公司进行审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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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
2、公证处电话核实方式;
3、借款人履约备案方式;
4、查询指定账号转账情况的核实方式。”以上方式由公证申请人任选其一。有了上述约定,公证机构出具执行前的核实程序变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强,且简单易行,易为当事人接受认可。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危害社会安定;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对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它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伴随着民间融资借贷的合法化进程日趋加快以及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笔者相信,公证行业在这一领域中将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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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审查民间借贷合同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怎么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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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证据判断的证据审查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判断应注意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原告提供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但这种证明是否能够达到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则是另一个问题,即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的问题。实践中,当事人没有借据、没有借款合同,而是以口头借贷关系为事实依据向诉讼的情况比较常见。即使在原告提供欠据或借款合同,白纸黑字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抗辩证据导致案件复杂,借款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亦不鲜见。此时,人民就应当注重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例如,贷款人与借款人口头形式达成借款协议,贷款人在诉讼后,因没有书面的证据提供,只能进行口头陈述,对此,应当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如果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贷款人的陈述的,对贷款人陈述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认贷款人陈述的,则无法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对于这一点,关键要慎重审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既要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予以充分审查,又不要忽视其他相关证据,确保在证据形成关联性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效力问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当事人双方提供数个证据且有矛盾的情况比较多见,在审查认证时就需要判断相关证据效力的高低,去伪存真。在具体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质证、认证规则综合考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具给贷款人的借据,相关鉴定结论等证据,真实性强,证明力应当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一般应当作为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即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而有些案件中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是不同的事实,因此,不能简单的否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案件往往由于借贷双方当事人本就相识或相熟,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形成相关的书证等直接证据,当事人就会提供很多相关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这些间接证据的判断、分析和认定,应当根据《证据规则》第77条确立的最佳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认证。 (三)高度概然性标准的应用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的,应当分别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证据规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此条确认了民事审判中的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该标准要求,凡是发生之概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为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认定概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概然性低的事实不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高度概然性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必须切实把握其适用尺度。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原则在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后,案件本身只有数个证人证言,没有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的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且数个证人证言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时,此时在审查认定时要注重审查证人证言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证人提供的系对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证言,其证明力应当低于其他证人证言,此时要注意,仅是证明力低,而非没有证明力。如贷款人的朋友、亲属所作证言;当庭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证言,高于未出庭证人所作证人证言。从证人个体作证而言,数次证言内容保持一致的证人证言高于数次证言不一致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例如,两次开庭中一个证人所做证言存在明显的不同或矛盾,此时应注重审查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据此再综合其他证据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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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该怎么查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再审该怎么查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查询再审情况
一般都在最高人民网站上进行查询。
通常民事案件在获得了终审判决或裁定时,即代表该案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已查明确定。但法律同时留给当事人救济的途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查明和适用的事实与法律错误,那么就应当依法再审。
本文讨论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及其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案件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都有权申请再审。除上述当事人外,内部也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各级院长提交审判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①]。
(二)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有两种例外,一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财产部分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另外一种是依照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审结的案件。此两种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法定再审情形
(1) 法定事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C.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F.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G.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H.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I.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J.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K.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L.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M.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再审理由,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形[
⑥]。
(2) 法定事由的分类
以上十五种情形中,大致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A)至(E)种都属于诉讼证据类事由;
第二类,(F)的情形属于法律适用类事由;
第三类,(G)至(K)及属于诉讼程序类事由;
第四类,(L)(M)及例外的情形归为其它类别事由。
2、法定事由的具体分析
(1) 诉讼证据类事由
诉讼证据类再审事由中,做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是伪造、未经质证及未依法调取,从而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及伪造证据,这些是比较明显的证据缺陷。而新证据的认定是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未在原审中使用的证据都是新证据,以下四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新证据:
A.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C.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D.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 法律适用类事由
法律适用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正确审理,以下情形可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A.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B.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C. 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D.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E.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F.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3、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1)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四)小结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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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能怎么查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查询再审情况
一般都在最高人民网站上进行查询。
通常民事案件在获得了终审判决或裁定时,即代表该案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已查明确定。但法律同时留给当事人救济的途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查明和适用的事实与法律错误,那么就应当依法再审。
本文讨论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及其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案件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都有权申请再审。除上述当事人外,内部也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各级院长提交审判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①]。
(二)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有两种例外,一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财产部分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另外一种是依照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审结的案件。此两种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法定再审情形
(1) 法定事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C.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F.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G.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H.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I.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J.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K.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L.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M.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再审理由,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形[
⑥]。
(2) 法定事由的分类
以上十五种情形中,大致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A)至(E)种都属于诉讼证据类事由;
第二类,(F)的情形属于法律适用类事由;
第三类,(G)至(K)及属于诉讼程序类事由;
第四类,(L)(M)及例外的情形归为其它类别事由。
2、法定事由的具体分析
(1) 诉讼证据类事由
诉讼证据类再审事由中,做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是伪造、未经质证及未依法调取,从而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及伪造证据,这些是比较明显的证据缺陷。而新证据的认定是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未在原审中使用的证据都是新证据,以下四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新证据:
A.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C.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D.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 法律适用类事由
法律适用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正确审理,以下情形可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A.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B.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C. 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D.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E.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F.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3、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1)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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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什么
(一)注意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二)注意审查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三)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四)注意审查罚息的问题;(五)注意审查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六)注意审查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七)注意审查担保条款;(八)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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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再审应该如何查询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再审应该如何查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查询再审情况
一般都在最高人民网站上进行查询。
通常民事案件在获得了终审判决或裁定时,即代表该案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已查明确定。但法律同时留给当事人救济的途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查明和适用的事实与法律错误,那么就应当依法再审。
本文讨论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及其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案件的原告、被告、
第三人都有权申请再审。除上述当事人外,内部也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各级院长提交审判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①]。
(二)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是有两种例外,一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财产部分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另外一种是依照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审结的案件。此两种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法定再审情形
(1) 法定事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C.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F.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G.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H.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I.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J.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K.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L.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M.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再审理由,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形[
⑥]。
(2) 法定事由的分类
以上十五种情形中,大致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A)至(E)种都属于诉讼证据类事由;
第二类,(F)的情形属于法律适用类事由;
第三类,(G)至(K)及属于诉讼程序类事由;
第四类,(L)(M)及例外的情形归为其它类别事由。
2、法定事由的具体分析
(1) 诉讼证据类事由
诉讼证据类再审事由中,做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是伪造、未经质证及未依法调取,从而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及伪造证据,这些是比较明显的证据缺陷。而新证据的认定是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未在原审中使用的证据都是新证据,以下四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新证据:
A.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C.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D.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 法律适用类事由
法律适用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正确审理,以下情形可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A.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B.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C. 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D.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E.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F.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3、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1)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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