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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交材料要求及详单
一、鉴定材料要求:
1、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资料一律用A4纸复印。
3、因未按要求提交资料致使鉴定不能进行或不服鉴定结论的,由未按要求提交资料的当事人一方承担责任。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完结后,医患各方提交的各种材料复印件由医学会保存一份存档,其余退还给移交单位。
二、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资料的说明如下:
(一)、患方需要提交的资料: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或陈述材料7—9份(打印件需有患者签字、按手印);
2、患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患方的授权委托书(或与患者关系证明)1份;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9份;
6、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各医院就诊同一疾患的病历)7—9份;
7、诊断证明原件(故去患者需交死亡证明)及复印件7—9份;
8、鉴定需要的全部实物资料(医学影像原片、病理切片、功能检查结果、检查报告等);
9、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的资料: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或陈述(答辩)材料7—9份(机打需盖医疗机构公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经治医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5、经治医务人员诊治经过7—9份(机打需盖医疗机构公章);
6、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9份;
7、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9份;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9、鉴定需要的全部实物资料(封存保留的液体、注射用物品及血液药物等);
10、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患者未死亡的,以上要求提交7-9份的按7份提交;患者死亡的,按9份提交,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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