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行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
植物人
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疾呆
严重智力障碍
双目失明
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缺失一侧眼球
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主要器脏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双手截肢
双上肢功能全废
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双足截肢
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相当于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
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或生活能力
两耳全聋
误摘一侧肾脏
肾脏损害,临床确认为肾功能不全者
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脊住侧弯30度以上
脊住后凸成角30度以上
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除外)
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含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障碍的
三级甲等
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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