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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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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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医疗过错赔偿标准的区别

一、医疗事故

如果医疗行为经过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十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二、医疗过错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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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别?
1、损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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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⑴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⑵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⑶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⑷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国家对医疗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并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技术事故是技术水平低造成的。根据危害程度,又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造成病人死亡;二级事故造成病人严重残废和严重功能障碍;事故造成病人残废或功能障碍。二、医疗事故又分为二等。医疗事故的确定非常慎重,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非随意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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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
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三)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四)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
(五)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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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
医疗事故主要依据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被限定在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的专家和纠纷涉及的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被认为是兄弟之间的鉴定,鉴定专家不需对鉴定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其鉴定的公正性被广泛质疑。医疗过错的鉴定机关没有地域限制,且鉴定人员为法医,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相对公正,采信度高些。从《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医患纠纷,也就是适用医疗过错来处理医疗纠纷,赔偿标准也主要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条文来核算,法释()20文也明确适用医疗过错处理方式。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差错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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