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 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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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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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之后最重要的就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好之后交警部门就会出面对一些不算大型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 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 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 责任认定;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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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的调解结果有哪些以及调解时间是多久
1、已经存在劳动行为。2、已经形成了从属关系。3、默认的意思表示。4、欠缺法定的形式要 件。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在很多时候都需要相关劳动者之间进行对具体情况的判断。每个人遇到的情况不一样,其实际解决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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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一般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一般是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二、交警部门的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三、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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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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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的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部门扣留肇事车辆的期限一般是30天至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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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没有调解部门
交通事故是否设有调解部门 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可执行部门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人民法院。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当事人仍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或未履行调解协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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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3.甲方配合乙方协调当地初审部门审核及技术负责人业绩回函工作,如因甲方协调失败,则乙方办理成功,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全部款项,则视乙方办理成功。
[律师回复]
1、甲方将房屋卖给乙方,乙方虽然支给了价款,但是并无解决房屋所有权过户,乙方有欲将房屋卖给丙方,此种情形下,鉴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奏效力,乙方不具有甲方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处置权。乙方与丙方单独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除非,在乙方再此之前或在与丙方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后,获到甲方的出售委托授权,委托事项要特别注明,如果客观事实是乙方早已支给了价款给甲方,甲方除了授权乙方能够将房屋进行出售之外,还授权乙方收取房屋价款,收取的相关价款归乙方个人所有。如果,授权委托不明,容易产生法律纷争,因此,建议慎重处置此事。
2、不动产的设立、变换、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奏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奏效力,但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依法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用登记。
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所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罚的权利。
4、无处罚权处罚他人财产或者无处罚权订立合同,后获到处罚权,该合同有效。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9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1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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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的调解结果有哪些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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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补偿,需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基于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确定伤残等级后,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受害人情况明确赔偿责任。当事人可委托律师代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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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提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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