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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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辽宁由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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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5201910100631
电话:133-7289-7358
-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张晓龙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专业。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因受军队近二十年锤炼的影响,养成了诚信、正直、善于攻坚克难的良好品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勤勉敬业,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继承、行政诉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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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其他合法方式应理解为包括三种,即一般收购;间接收购;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
(3)其他合法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也将不断创新。为了给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的创新留下空间,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除了采用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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