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后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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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志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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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如果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且已生效,债务人事实上已经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债务。债务应由新债务人承担。2、如果债务人并没有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债务加入),则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
债务转让后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转让就是指原债务人把自己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那么在债务转让后,债权人还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呢?哪些情况下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案情】

胡某、杨某系夫妻,2002年4月,俩人向龙海公司借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2003年3月,杨某向龙海公司提出,要求将其5万元债务转给第三人林某,由林某负责归还,同时林某也就该5万元借款出具了一张借条给龙海公司,当日,林某还归还龙海公司本金1万元,利息4800 元。但杨某未将原借条收回。后因林某未归还剩余借款,龙海公司起诉胡某、杨某,要求归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龙海公司同意将此债务转让给林某,收下了林某出具的新的5万元借条,并收到过林某归还的1万元本金和4800元利息,债务转让已经成立。龙海公司取得了向林某主张5万元债权的权利,同时失去了再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未办理未书面办理债务转让手续,胡某、杨某又未将原借据从龙海公司收回,无法认定债务转让关系成立,龙海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办理书面的债务转让手续,但龙海公司接受了林某出具据的借条和部分还款,债务转让关系成立。因杨某未将原借条收回,本案属于合同义务部分转移,龙海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务转让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债务转让是否成立以及原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免除。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狭义上的合同义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

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如何确定债务转让是否成立以及债务转让属于何种类型,关键应看各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看当事人的合意。本案各方当事人并未就债务转让事宜订立书面协议,各方意思表示不甚明确,因此增加了案件认定的难度。

龙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究竟是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是否成立。笔者认为,林某出具借条、龙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就证明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存在转让合同义务关系,林某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林某出具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点,本案应为债务承担,适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债务转移是否成立问题,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无法认定债务转让关系成立。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看,龙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应当认为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债务人对上述债务转移也无任何异议,故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认定债务转让成立,更加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债务转让成立与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并不是同一回事情。

综上,在上诉律图小编带来的案例中,龙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应当认为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债务人对上述债务转移也无任何异议,故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认定债务转让成立。所以债权人不应该再向原债务人请求权利。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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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吗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未经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后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情]
2005年12月,刘某将自己承包莲花某宾馆价值5万余元的财物移交其下任承包人王某。2007年2月1日,刘某与莲花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这5万余元的债权转让给莲花某公司。2007年2月5日,刘某以书面通知告知王某该5万余元债权已转让给某公司,王某应向某公司清偿该债务的事实。之后,莲花某公司向,要求王某向公司履行这5万余元债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申请撤回了。2008年7月11日,刘某向,要求王某给付其2005年12月所移交财物的价值5万余元。
[分歧]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可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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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已经将这5万余元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某公司,某公司要求王某向公司清偿该债务后又撤回了,但并非该公司放弃了对王某追偿的权利,某公司仍是王某的债权人。另外,刘某已将权利转让给了某公司,且已书面通知了王某,根据第80条规定,刘某要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必须经受让人某公司同意,而王某未收到某公司同意刘某撤销债权转让通知的依据,为此,刘某因不是王某的债权人而不能向王某主张权利。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权依法转让后,即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债权的法律地位取代。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务人(转让人)移转于受让人,转让人丧失债权,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转让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转让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条规定表明,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如果转让人要向债务人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经受让人同意,否则,转让人不能撤销该通知。如果法律允许不经受让人同意而撤销转让的通知,则转让人(原债权人)撤销该通知后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受让人因是新债权人且未同意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也可以向该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即使受让人后撤回了,其还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这样,不仅侵害债务人利益,而且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因此,法律规定转让人要向债务人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经受让人同意。
本案刘某将王某所欠5万余元债权全部转让给某公司后,已经书面通知了王某,该转让对王某具有法律效力,刘某因此丧失了该债权,某公司已成为刘某与王某宾馆财物移交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王某应向某公司履行债务。刘某转让该债权后,王某未收到某公司同意刘某撤销其债权转让通知的凭据,也不知道和无法知道某公司同意刘某撤销其债权转让的通知。因此,该5万余元债权的权利人仍为某公司,刘某不能向王某主张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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