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在实践中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因为医疗也是有风险的,但是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只要好好解决,事件也能得到好好的结果,那么医疗纠纷有哪些处理方法呢?
医疗纠纷处理方法
当事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患沟通办公室或医疗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医务处医疗办或主任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二)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
由科室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医务处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或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争议,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处、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处、医疗总值班或医患沟通办,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四)患者死亡,对发生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在尸体冻存条件下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 签字;如拒绝签的,科室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并上报至医务处、医疗总值班。
(五)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及电子版在3天内交医务处,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六)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争议
科室应当24小时内组织讨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3天内作出口头答复,并指定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患者或其家属书面申诉,应当由科室负责在一周内准备书面答复材料,材料交医务处或护理部审定后答复并存档。必要时由医务处、护理部或者相关职能处室组织科主任、当事人与患方商谈,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以通过调解和诉讼解决。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在接到医务处医患沟通办通知后1周内准备完毕,并由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所需材料由医务处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七)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争议,由科室进行解释,争 取和解,必要时由医务处协助处理。
(八)发生医疗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院务处或报当地公安机关。
院务处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确保处理医疗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院务处必须有保卫干部及保安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在与患方协商过程中,院务处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必要时派员参与处理,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颂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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