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效力的承认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民法典》(起实施)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本文介绍了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力。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本质上属于无法行为,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则对能够达到结婚要件的人予以认定事实婚姻。具体情况可向相关法律机构进行咨询,律图律师可给您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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