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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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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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效力的承认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民法典》(起实施)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本文介绍了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力。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本质上属于无法行为,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则对能够达到结婚要件的人予以认定事实婚姻。具体情况可向相关法律机构进行咨询,律图律师可给您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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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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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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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事实婚姻效力该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事实婚姻的存在,不利于我国婚姻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它将不可避免地为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那么事实婚姻效力又如何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讲解。
事实婚姻效力如何
(一)事实婚姻的效力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那么,我国目前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这个问题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来处理,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简单地总结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认定重婚罪时依然承认事实婚姻。但在民事中,事实婚姻只是同居的一种所以法律限制的承认。
(二)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特别是边远的农村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大部分
其原因包括:
(1)婚姻登记不方便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2)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知道了,然后闹个洞房,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3)法制宣传不够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所以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4)婚姻登记额外收费
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登记制度不健全
例如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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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的存在,不利于我国婚姻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不利于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它将不可避免地为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那么事实婚姻效力又如何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讲解。
事实婚姻效力如何
(一)事实婚姻的效力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那么,我国目前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这个问题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来处理,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简单地总结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认定重婚罪时依然承认事实婚姻。但在民事中,事实婚姻只是同居的一种所以法律限制的承认。
(二)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特别是边远的农村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大部分
其原因包括:
(1)婚姻登记不方便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2)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知道了,然后闹个洞房,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3)法制宣传不够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所以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4)婚姻登记额外收费
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登记制度不健全
例如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我朋友和他男朋友一直同居 现在都有了孩子 还是没有结婚 想问一下同居多久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由于未达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所以我和丈夫想等年龄到了再领证,已同居多年,后来一直忙就忘了申领,妹妹说不去领证就不算是事实婚姻,所以我想来问一下新婚姻法如何确认事实婚姻效力的,没领证真的不算吗?
[律师回复] 一、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效力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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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有法律效力,前提是符合时间要求、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单身、身体健康以及不是直系旁系亲属。事实婚姻实在双方未确认婚姻关系就有同居行为的事实,这给双方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就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及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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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由于未达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所以我和丈夫想等年龄到了再领证,已同居多年,后来一直忙就忘了申领,妹妹说不去领证就不算是事实婚姻,所以我想来问一下新婚姻法如何确认事实婚姻姻效力的,没领证真的不算吗?
[律师回复] 一、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效力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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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十二,女二
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
(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十二,女二
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
(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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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有哪些什么效力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采取了不承认主义原则,但考虑到早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例仍普遍存在,因此,又对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事实婚姻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作为补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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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最近听说了一个新词事实婚姻,请问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事实婚姻的效力是什么样子的?具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您好!事实婚姻的效力
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三、怎么处理事实婚姻知道了什么是事实婚姻和事实婚姻的效力,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怎么处理事实婚姻:第
一,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负抚养义务;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等。第
二,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在处理上应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
首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予以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这种区别划清了合法和违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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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该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十二,女二
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
(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妹妹大学的时候谈了一位男朋友,之后便一起同居了几年可是一直都没有去办理婚姻登记,请问关于这个事实婚姻会发登记证吗,对此事实婚姻具备法律效力的吗?
[律师回复]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由于种种原因,事实婚姻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农村中存在很多。对事实婚姻而引起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分别规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使当地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也不能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而只能以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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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怎么样
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婚姻关系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不被法律认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事实婚姻并不是无效婚姻,因为不符合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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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事实婚姻?是不是1994年才有开始有事实婚姻?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请帮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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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效力有四个阶段: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从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关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起诉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关系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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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被迫结婚的无实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活中我们可能也曾遇到过这样的“夫妻”,他们常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唯一不同的就是没有领取过结婚证,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是否是有效的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男女,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被称作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在我国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1984年《婚姻法》颁布前的婚姻,不论有无结婚证均按有效婚姻对待二是1984年《婚姻法》颁布后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前为有限制的承认,达到结婚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不够条件的不承认三是1994年2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为不予保护非法同居阶段四是2001年至今效力待定,没有结婚证的要补办。
因此,在可以认可事实婚姻的阶段,未领取结婚证的行为不会影响到婚姻关系的效力,但就现在来分析,无结婚证的婚姻属于效力待定,需要补办结婚证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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