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清偿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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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清偿及顺序是债务清偿最高额度的界定。我国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的最高还欠能力为其注册资本额。
公司债务清偿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本文带来公司债务清偿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清偿的构成要件

(一)清偿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三、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抵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抵销可以简略交换的过程,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分别履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抵销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节约了交易成本。其次,抵销也使交易的安全性大大提高。

四、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抵销的效力并不自动发生,须抵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效力,不以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用来抵销的债权,是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是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一方只有债权而无债务或者只有债务,而无债权,则无从抵销。应当强调:抵销是两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一个法律关系(如一个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存在抵销的问题。主动债权必须到期,因为债权人既然无法强求对方提前履行,也不能将自己未到期的债权通知对方抵销。如果双方的债权均已到期,双方就均有抵销权,如果一方到期一方有抵销权(参见《合同法》第83条)。如果双方的债权均未到期,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抵销权。

2.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依此要件,抵销适用于货币及种类物(限于同种类、同品质)之债。如果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说明履行的要求、目的不同,同时依一方的意思无法确定可供抵销的债务数额,因此不能采用法定抵销的方式,如需抵销,只能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

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得通知对方抵销。如因侵害人身产生的债务、支付劳动报酬抚恤金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债务人不得作为抵销权人主张抵销。违约金债务是金钱债务,一般来说是可以抵销的。

如甲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乙是承包人。甲向方提出:“如能借给我100万元,我就将工程发包给你们。”乙借给甲100万元,甲将工程包给乙。乙迟延交付工程3个月,按约定要支付30万元迟延履行的违约金。问:甲方能否在还欠款时扣除30万元的违约金。——能。符合抵销的条件。

4.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抵销不能自动发生,须由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人只要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抵销即可生效,不须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因抵销在性质上为形成权,故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抵销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不能达到抵销的效果,与抵销的本义相悖。还有一点:抵销附条件、附期限,是一方的意志,一方的意志不能强加给另一方。附条件、附期限的抵销无效。

(三)法定抵销的效力

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数额相等的范围内消灭。双方债务额相等时,全部债务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相等时,债务数额大的一方就超出的债务仍负清偿之责。当抵销生效后,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从债务,抵销权发生后给付迟延责任归于消灭。抵销的效力,溯及至可以抵销时。

案例:甲公司给乙某(个体工商户)送货220吨,价款为人民币6万元,由丙公司作为乙某偿还货款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期届至,乙某下落不明,又没有留下任何财产,遂要求丙偿还,丙以甲银行欠乙某3万元装修费早已到期为由,通知甲公司抵销3万元,自己实际向甲银行偿还3万元。甲公司认为抵销不生效,理由是,丙作为保证人不能行使债务人乙某的抵销权。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上述规定中所说的抗辩权,未说明具体是哪一种抗辩权,究其立法原意,是指履行抗辩权,抵销抗辩权是属于广义上的履行抗辩权。对上述条文中所说的抗辩权,应解释为包括抵销抗辩权。具体到本案,保证人丙有权行使乙某的抵销抗辩权,其抵销权成立。

五、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又称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将双方互相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而是合同终止的协议。《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意抵销,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以抵销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故合意抵销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条件。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抵销。如甲应向乙交付吨钢材,乙应向甲交付万块红砖,两种标的物的价值相差无几,双方协商一致:“一笔勾销”。合意抵销的效力与法定抵销的效力基本相同。但由于合意抵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当事人得特别约定抵销的效力。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而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的账户有款项时,可以扣划款项。后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银行发现甲公司的户上有100万元,就划到自己的户上。甲公司对银行扣划的行为一无所知,以至给他人开出了空白支票

对乙银行的行为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乙银行有权扣划;一种观点认为,乙银行是侵权行为。——乙银行有权扣划。乙银行是在合意的基础上行使抵销权。即以自己的100万元债权,充抵自己的100万元债务。如果甲公司的户上还有钱,乙银行还可以扣划约定的利息。乙银行实施扣划行为,依照《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有通知甲公司的附随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甲公司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六、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

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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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债的清偿抵充在司法实践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笔债务的情况下,当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该未足额的清偿中具体指向哪笔债务,即属于债的清偿抵充。数笔债务可能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附有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利息较高的,也有利息较低的;有附设担保的,也有未设有担保的等。债的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权的消灭时效,清偿抵充适用于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数笔债务或一笔债务时,债务人不足额清偿的情形。因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务人的给付是消灭哪笔债务,随之可引起该笔债务的消灭时效中断。如何确定抵充的顺序,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涉及担保人的利益。因此确定债的清偿抵充规则,对各方意义重大。
二、债的清偿抵充与债的抵消有何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抵充与抵销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有可能产生混淆现象。抵销,因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销是一种形成权,只须抵销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使债消灭的法律效力;约定抵销,是契约的抵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法定抵销有以下几项构成要件:双方互负有效存在的债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及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为适于抵销的债务。但是在约定抵销中,双方的债务标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只要双方抵销的合意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即可;且双方达成抵销的合意,应视为双方放弃期限利益或放弃抗辩。与抵销相比,债的清偿抵充有以下区别:
首先,方向性。抵销情况是双方互负债务;而清偿抵充则单向性,强调侧重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务。
其次,期限性。法定抵销中一般情况下主动债权应该已届清偿期;抵充中,对抵充的债务无已至清偿期要求。再次,形式性。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权人必须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对方做出,才发生法律效力;抵充并无此形式要求。
最后,阶段性。抵销适用于没有实际履行的债务;而抵充则适用已在履行阶段的债务,在因债务人的不足额支付无法确定消灭哪笔债务时,适用清偿抵充规则。需要强调的是,溯及力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更具现实意义。抵销与清偿抵充法律效果都是使得债的关系消灭,但抵销具有溯及力,其效力自抵销条件构成时生效,此时债的关系就消灭,其后因该债务产生的相关债务和利息,与债务人无关。而债的清偿抵充不具有溯及力,其更注重行为的现时性,法律效力自给付行为作出时发生,给付行为之前产生利息仍由债务人承担。抵销与清偿联系多多,两者同为债的消灭原因,抵销中也存在清偿抵充。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时,也会产生到底是抵销哪笔债务的问题。从制度目的而言,抵销是为了双方不需要再履行各自的债务,以节省双方的履行费用;而抵充的目的实现公平原则,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二者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抵销中当然可以援引抵充的规则。从法律效果来看,清偿与抵销目的都是为了消灭债权,清偿抵充的规则当然可以适用于抵销的抵充。据此,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的全部债权额时,就会发生抵销的抵充问题,应适用清偿的抵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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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理方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次债权债务清理实行以形成债权债务单位为清理主体,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督查督办,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动员,并深入到有关单位或处所,发放催还通知书并签收回执,宣传对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各种暂付(借出)、暂收(借入)款项进行调查摸底,如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清理一览表”,认真做好核实核对工作  
第二阶段: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与清收清理,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安排人员核查单位、部门的清收清理情况;由债权债务单位组织对以前的债权债务逐户进行清收清理,对清收清理的资金全部上缴区财政局专用账户;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督查各单位清收清理结果。  
第三阶段:对债权的清收遗留问题的处理,各单位对债权清收阶段遗留问题,要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并提出意见,(
1、对死账、呆账进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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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债权债务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清理指什么
债权债务清算指清算组对被清算公司的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和结算。
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难。原因何在,关键在于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债权债务难以清算理由
存在债权难以回收现象的原因,大多存在一下几个方面:
1、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
2、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
3、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
4、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
5、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
6、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存在大量债权无法尽快回收的同时,企业也习惯通过拖欠其他供应商款项的方式来保持平衡,但是最终发现,债权总是很难收回,而债务却摆脱不掉,并且往往损失会增加。
债权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二、债务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诚实守信,审核确认,综合处置,分期偿还。
(一)审核确认
1、清查 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
2、建档 收集每笔债务的原始凭证,登记项目名称、当事人、经办人、负责人,做到一债一档。
3、认证 在充分调查掌握确凿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对每一笔债务加以客观认证。填写“公司债务认证表”,逐一找当事人核实,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清查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做到不重不漏。清查、审核后予以认证,项目负责人对认证情况签字。未入账但已形成的负债,需先审计后再认证入账。没有招标文件、合同、经办人、验收、现场签证等资料的债务,按照有关规定暂不予确认。
4、入账 对于已认证未入账的债务,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办审定后登记入账,对于没有认证的债务暂不纳入还款计划。
(二)规范管理
1、按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债务承接主体,规范债务管理。
2、每年按照债务类别制定偿还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3、在清回债权(货币或实物)中,安排50%专项用于偿还历史债务。
三、奖励政策
(一)债权清理奖励政策
1、风险类债权,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清回资金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 10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2、呆死类债权,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 增量部分按2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物资, 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5%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二)债务清理奖励政策
对已确认的债务,按债务核减额10%的提取费用,用于债务核减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费用。
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中所需经费及奖励费用,从债权回收资金和清回物资变现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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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清理方式有哪些,债权债务清理的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次债权债务清理实行以形成债权债务单位为清理主体,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督查督办,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动员,并深入到有关单位或处所,发放催还通知书并签收回执,宣传对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各种暂付(借出)、暂收(借入)款项进行调查摸底,如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清理一览表”,认真做好核实核对工作  
第二阶段: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与清收清理,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安排人员核查单位、部门的清收清理情况;由债权债务单位组织对以前的债权债务逐户进行清收清理,对清收清理的资金全部上缴区财政局专用账户;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督查各单位清收清理结果。  
第三阶段:对债权的清收遗留问题的处理,各单位对债权清收阶段遗留问题,要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并提出意见,(
1、对死账、呆账进行处理意见;
2、对能清,但清不到位的处理意见;
3、对应该清,但清不到位应进入司法程序的意见;)对清收遗留问题全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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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怎么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债务怎么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债务如何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清偿的构成要件
(一)清偿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三、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债务如何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债务如何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清偿的构成要件
(一)清偿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三、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债务怎样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债务如何清偿债务清偿顺序谁先谁后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清偿的构成要件
(一)清偿主体
1、清偿人
2、清偿受领人
(二)清偿的标的
1、部分清偿《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代物清偿
(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
三、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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