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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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公民想要成为合格的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年龄上有无要求?对家庭条件是否有要求?很多人都不了解收养法上是怎么规定的,现在,律图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以上就是我们的收养法中关于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为合格的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后,我们怎么办理收养公证?如果想要解除收养关系,又是怎么的程序呢?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收养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为您给出最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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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3、无子女。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6、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7、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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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 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 第二审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移送后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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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2、收养人无子女。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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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当事人起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二、当事人向,除了要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提交书或者状。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四、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必须受理;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五、受理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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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要相差40岁以上。如果是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需要年龄相差40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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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并且收养人没有子女或者是只有一名子女等。具体收养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在《民法典》之中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公民才有资格收养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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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现,或犯罪事实 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投案人无论出于后悔、害怕、预感到已被发现或其他动机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动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若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投案。
2、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避重就轻,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护犯罪同伙或犯罪组织,或以其他方式掩盖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3、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人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和审判,以表明其确有悔罪的诚意,并不得逃亡他处或隐匿。若犯罪人以信件、电话或其他形式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反悔并逃亡或隐匿,则不视为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们认为,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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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抵押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抵押权实现应当具备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抵押物折价和拍卖、变卖抵押物两种方式。具体以哪种方式实现抵押权,由当事人协商,协商包括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和事后协商。协商不成时,抵押权人应向人民提讼,由人民裁决。
3、抵押物的拍卖、变卖。
抵押物的拍卖,是指于拍卖场所公开地以竞争方式出卖标的物。拍卖是实现抵押物价值的最好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变卖是指以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实现抵押物的变价的方式。
无论是以拍卖的方式还是以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均应由双方对抵押物做出一个公正的结论,或者由有关机构对抵押物作出一个正确的评价,才能确定出一个合理的拍卖底价或者变卖的价格;而且关于拍卖,我国已有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因此说抵押权的实现以拍卖方式进行是最好的,至于在拍卖过程中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已由《拍卖法》明确的加以规定,这对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4、抵押物的折价
抵押的折价,是指抵押权人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受偿其债权。这是实现抵押权的另外一种方式。抵押物折价只能因债务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为之。是否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双方同意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但对抵押物价格协议不成时,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但是,如果抵押物为国有资产的,均应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抵押权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抵押物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的,因此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撤销其折价行为。
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集团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种犯罪组织,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其犯罪手段狡猾、诡秘,实施犯罪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
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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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送养人必须要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为存在一些特殊的困难,导致送养人已经不具备抚养自己子女的能力。3、要是亲生父母送养自己子女的话,那么必须要父母双方共同送养。4、监护人送养没有父母的孤儿时,要求一定要取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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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2、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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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正当防卫的行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正当防卫”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如:对为了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虽然实施了“侵害”行为却不应行使“正当防卫”权。但可以可就其“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获得应得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这里要说明的三点是:其 一、所谓“不法侵害”是实际发生且现实存在的,其 二、不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但并不要求该“侵害行为”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该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即可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其 三、对在征收、拆迁活动中,相当一部分征收、拆迁人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具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性质,而进行征收、拆迁行为其“违法性”是显然的;及算其经过了法定程序,取的了征收、拆迁的行政许可,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却在征收、拆迁活动中违法地雇用身份不明的社会非执法人员对被征收、拆迁人进行群殴,人身污辱、非法拘禁、毁损个人合法财物,甚至(即下面要谈到的“防卫挑拨”)等野蛮“执法”行为同样不具合法性; 2、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即时性”:如前所述: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行为,“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该“不法侵害”为开始或处于已经结束的状态,则防卫行为就不具针对性,防卫人仍然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就不具合法性,如防卫人的因假想可能会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发侵害后”一时“情绪激动”、“气愤难平”地实施“打复架”或实施“报复”的行为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要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3、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即“正当防卫”的“针对性”:防卫人因被“不法侵害”而对实际侵害人以外的人(如“不发法侵害”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实施“正当防卫”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4、防卫行为的行为不能“明显地”超过制止侵害行为必要的行为,即相当性。这,往往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及是否构成犯罪争论的焦点,也是防卫人一时难以把握的。比如: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仅进行了言语侮辱、轻微的推攒行为,并未对防卫人的人格、身体健康或生命构成重大的伤害或威胁,而防卫人却采取了打死侵害人的行为就明显地超过了必要的程度,即使是《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的防卫也要谨慎。但《刑法》第20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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