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最新政策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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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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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最新政策

对于农村居民来讲,每一户都会分的一份宅基地,用于建造家庭住宅。然而农村居民虽然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却不具有所有权。此时,如果要将自己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话,政策是否允许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最新政策,帮助大家了解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内容。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最新政策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最新政策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最新政策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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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政策
根据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规定,在农村每一户村民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当地的土地比较少、以至于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当地县级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若是对农村宅基地政策的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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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
5、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保证农户日子需求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处、辅佐用房(厨房、库房、厕所)、院子、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积等。农户只要运用权,不得销售、租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拥有权,有销售和租借的权力,不受别人侵略。房子出卖或租借后,宅基地的运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拥有权一向为团体拥有。出卖、租借房子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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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拆迁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海农村宅基地最新拆迁政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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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第一,在新政策里面,农民可以退出三权。第二,在新政策里面,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第三,在新政策里面,拥有宅基地的农民可以有一些优惠政策。这个新政策总体上来讲是考虑到了农民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和自己权利的维护的,整体上还是对于农民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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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听说宅基地退出最新政策,这让很多人开始躁动,我想咨询一下具体情况,望各大网友帮忙解答咨询宅基地退出最新政策。
[律师回复] 我区农村宅基地拆旧复垦政策是根据《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府函〔2014〕106号)文件执行。

一、农户参加深化挂钩货币化安置试点项目应遵循以下的条件:

1.根据经验收合格的拆旧复垦地块面积和地面建筑物主体结构确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以下标准收购:主体结构为土木结构的,收购价(含地面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下同)为16万元/亩;主体结构为砖木结构的,收购价为18万元/亩;主体结构为砖混结构的,收购价为20万元/亩。

2.农户参与货币化安置方式挂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农户自愿申请退出并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二是农户必须符合已有城镇住房、与有城镇住房的直系亲属共同居住、已购买城镇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三项条件之一。

二、农户参与货币化安置可享受的权利:
一是获得自愿申请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费。二是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若自愿申请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还可获得每户每亩2万元(按拆旧复垦面积计算)的养老保险补贴,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相关配套政策。
有意愿可直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相关证件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表(指农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经济组织退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表)。

(3)退出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诺书。

(4)户主及户籍证明上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符合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指标收购价款的居住房源证明材料。
①已有城镇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购房合同和缴款票据等手续;
②与有城镇住房的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提供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购房合同和缴款票据以及经公证确认的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证明等手续;
③已购买城镇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缴款票据等手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拆旧复垦指标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农户必须符合已有城镇住房、与有城镇住房的直系亲属共同居住、已购买城镇住房三项条件之一,市土地储备中心方可支付指标收购价款。
有意愿参加货币化安置方式挂钩项目的农户可前往自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咨询,地址: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210号(自流井区政府下行200米),2017年3月21日,我局已将农村宅基地拆旧复垦补偿相关政策电话告知了您。以上是你所要咨询宅基地退出最新政策有何补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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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1、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3、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4、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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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湖南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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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政策有哪些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可以看到明确的写着未经批准宅基地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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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宅基地确权结束,今后宅基地使用要按照规定。确权后,出现这4种情况的宅基地,则无法继承。1、宅基地上房屋倒塌或者宅基地长期闲置2、未进行变更登记3、非本集体成员,其实这部分最多的就是户口迁出农村、落户城镇。如果父母不在了,老家宅基地和房屋就闲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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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家亲戚想在顺德买宅基地,所以想咨询下2017顺德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2017顺德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无所有权证书不得转让
顺德区要求,未纳入固化名单或户口不在本村(居)的村(居)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未建成房屋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宅基地不得转让;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集体性质宅基地,除因继承、本村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换产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外,其余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方(买方或受赠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村村民;
(二)年满18 周岁;
(三)符合分户条件,本人名下无宅基地或未分配过宅基地,且户内无多余宅基地。
新宅基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顺德还将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新审批的宅基地将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改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直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申请人在申请使用宅基地时,需同时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建成验收后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已持有用地批准文件的,如未超出有效期或虽超出有效期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宅基地使用人可按规定程序完善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后,依法申请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用地批准文件已超出有效期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申请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凭《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住宅后原宅基地退还集体
已批准的宅基地固化规划小区内的宅基地,不得再申请扩建、界线局部调整以及合宗建设。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对原旧村庄范围内的旧房屋进行改建的,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相邻不同宅基地之间合宗建设或宅基地用地界线局部调整,但合宗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 平方米,用地界线局部调整后的宗地面积不得大于原批准用地面积。
申请扩建和异地重建的,新建住宅后申请人需拆除原宅基地地上房屋,并将宅基地退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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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
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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