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售楼广告应有以下内容:(一)楼宇地点、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二)预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号;(三)现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证》证号。但是,售楼广告是不是购房合同呢?律图网站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售楼广告的分类
第一类,属于开发商具体确定的内容,也即符合《解释》中规定的具有绝对法律效力的内容。
第二类,属于内容较具体,但是还需要写进合同明确细化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
第三类,是不属于开发商具体确定的内容。售楼广告中一般采用较夸张性语言,人为美化,制造声势,为得是吸引购房者注意力,多无实际意义。
第四类,属于内容具体确定,但系开发商违法承诺,通常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符合合同要约要求的售楼广告应当作为购房合同的内容。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具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且只要接受要约的一方发出承诺,发出要约的人就应受该要约内容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商业广告、商品的价目表都是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当视为要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该当视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
在与房产商订立购房合同时,最好将该售楼广告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附在合同中,以避免将来合同履行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您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详细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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