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人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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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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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是有关的医疗人员在未取得医生执业市进行的诊疗行为。非法行医是构成刑事犯罪的,非法行医造成后果的也是会处于刑法的。那么,哪些人员可以构成非法行医?下面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有关内容。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人员: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因此,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注意其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及其执业的范围,还要注意其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核准的诊疗科目是否相当,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这是因为,医师如果超出其注册的执业范围行医(紧急特殊情况下除外)就存在相关医疗知识与技能的严重缺陷,如一个牙医去做脑外手术,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而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的诊疗科目,则意味着,该医疗机构没有相关科目的诊救治人员、设施、设备,这就无法保证就诊人员的生命安全。如只有皮肤科科目的医疗机构去做心脏手术,因不具备相应的诊救治人员、设施、设备不仅手术无法保证安全,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根本无法对患者实施救治而损害患者生命健康,这是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注意的问题。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中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执业的地域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区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又有特殊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业医师的范围。

另外,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而造成严重后果,以医疗事故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具有行医资格,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求;另一种认为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因为,尽管该医生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行医资格,但超越范围行医,与其他人员非法行医没有本质区别: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这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

以上就是非法行医罪的构成主体的问题,非法行医的主体只有是这些人员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当然,不具有这些主体资格的人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的帮助犯等。非法行医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是可能会对其他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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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主体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行医的主体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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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 这些人由于没有任何行医条件和保障,进行的任何行医活动都属于非法行医,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当构成非法行医罪。实践中,一些有点医术甚至有些医术“高明”的“江湖医生”,可能确实医治了不少患者,但也属非法行医。 2.已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通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 将“医生执业资格”等同于“医师执业资格”的学者主张这部分人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法律之所以规范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就是要求行医者不仅要有医学知识和技能,而且要具备必需的设备和条件。再则,从法条表述可看出,“医生执业资格”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而是二者的统一。 3.已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九条又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由此可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即使为其医师办理了集体注册,医师也不必然取得个体行医资格。 4.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但超出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行医的人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原则上赞同肯定说。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只能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首先,这是建立安全完善的医疗保健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任何对上述规定的破坏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尽管很多时候超越执业范围、类别的行为并没有给人体造成伤害,甚至是有利的,超越执业地点的行为可能对人体更是没有什么伤害,但正如上述,规定本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这一制度的破坏。 其次,“医生执业资格”是个具体的概念,和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与场合密不可分,即只有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才叫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当然,由于本类主体毕竟与前面的三类有着重大区别,认定时应该作以严格界定,只有那些故意超越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行医的人,才可以认定构成本罪。对处于紧急情况,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越权”的,不应作本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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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 这些人由于没有任何行医条件和保障,进行的任何行医活动都属于非法行医,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当构成非法行医罪。实践中,一些有点医术甚至有些医术“高明”的“江湖医生”,可能确实医治了不少患者,但也属非法行医。 2.已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通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 将“医生执业资格”等同于“医师执业资格”的学者主张这部分人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法律之所以规范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就是要求行医者不仅要有医学知识和技能,而且要具备必需的设备和条件。再则,从法条表述可看出,“医生执业资格”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而是二者的统一。 3.已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九条又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由此可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即使为其医师办理了集体注册,医师也不必然取得个体行医资格。 4.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但超出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行医的人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原则上赞同肯定说。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只能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首先,这是建立安全完善的医疗保健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任何对上述规定的破坏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尽管很多时候超越执业范围、类别的行为并没有给人体造成伤害,甚至是有利的,超越执业地点的行为可能对人体更是没有什么伤害,但正如上述,规定本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这一制度的破坏。 其次,“医生执业资格”是个具体的概念,和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与场合密不可分,即只有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才叫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当然,由于本类主体毕竟与前面的三类有着重大区别,认定时应该作以严格界定,只有那些故意超越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行医的人,才可以认定构成本罪。对处于紧急情况,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越权”的,不应作本罪处理。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哪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哪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谁
1.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
这些人由于没有任何行医条件和保障,进行的任何行医活动都属于非法行医,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当构成非法行医罪。实践中,一些有点医术甚至有些医术“高明”的“江湖医生”,可能确实医治了不少患者,但也属非法行医。
2.已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通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
将“医生执业资格”等同于“医师执业资格”的学者主张这部分人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法律之所以规范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就是要求行医者不仅要有医学知识和技能,而且要具备必需的设备和条件。再则,从法条表述可看出,“医生执业资格”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而是二者的统一。
3.已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九条又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由此可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即使为其医师办理了集体注册,医师也不必然取得个体行医资格。
4.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但超出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行医的人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笔者原则上赞同肯定说。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只能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首先,这是建立安全完善的医疗保健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任何对上述规定的破坏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尽管很多时候超越执业范围、类别的行为并没有给人体造成伤害,甚至是有利的,超越执业地点的行为可能对人体更是没有什么伤害,但正如上述,规定本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这一制度的破坏。
其次,“医生执业资格”是个具体的概念,和其适用的具体环境与场合密不可分,即只有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才叫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当然,由于本类主体毕竟与前面的三类有着重大区别,认定时应该作以严格界定,只有那些故意超越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行医的人,才可以认定构成本罪。对处于紧急情况,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越权”的,不应作本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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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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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主体是哪些人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非法行医的主体是哪些人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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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怎样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非法行医罪并不以牟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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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她的同学不小心怀孕了,但是又不敢和家人说,和男朋友商量过后决定去打胎,可是正规医院去不了,就去了一家什么什么诊所,看那的环境什么的,朋友就觉得可怕,硬是拦住了她的同学,后来一查,那家诊所还真的是非法行医的,朋友准备去举报,想要了解一下非法行医罪主体,还有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这是因为,医师如果超出其注册的执业范围行医(紧急特殊情况下除外)就存在相关医疗知识与技能的严重缺陷,如一个牙医去做脑外手术,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而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的诊疗科目,则意味着,该医疗机构没有相关科目的诊救治人员、设施、设备,这就无法保证就诊人员的生命安全。如只有皮肤科科目的医疗机构去做心脏手术,因不具备相应的诊救治人员、设施、设备不仅手术无法保证安全,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根本无法对患者实施救治而损害患者生命健康,这是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注意的问题。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中国《执业医师法》[2] 对医生执业的地域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区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又有特殊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业医师的范围。
另外,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而造成严重后果,以医疗事故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具有行医资格,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求;另一种认为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因为,尽管该医生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行医资格,但超越范围行医,与其他人员非法行医没有本质区别: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这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
能怎么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能怎么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非法行医罪并不以牟利为要件。
该怎么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非法行医罪并不以牟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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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什么
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的界定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尚未取得或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医师资格而擅自实施行医行为者;第二,个人在未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便擅自开设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的人员;第三,在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期限内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人员;第四,未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却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以及第五,家庭接生员在接生工作之外,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其他医疗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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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应该怎么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非法行医罪并不以牟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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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能构成非法吸存犯罪主体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有观点认为,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吸收存款的业务,为了完成吸收存款的指标数额,私下提高存款利率,即使吸收了较大数额的公众存款,也不宜按犯罪处理。其违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可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首先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刑事违法性来看,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违法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来看,我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也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体。
  关于两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虽然我国刑法
第一百
第七十六条和二百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审判实践认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两罪中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工程工程中非主体部分与非主体部分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是考虑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提法相一致,再就是考虑到《建筑法》中对此亦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一定要全面理解其含义。从高院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应该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中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础传递的上部结构负载的土体或岩体。为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载作用下不致产生破坏, 其次组成地基的地层因某些原因产生的变形不能过大,否则将会使建筑物遭到破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建筑物的基础工程,是指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它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物的基础可以按照基础埋置深度、建筑材料、基础变形特征和结构形式进行分类。从以上可看出,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在建筑物整体构造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是影响商品房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屋面防水工程,是指建筑物的屋顶、墙壁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等均防止出现漏水的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主要指电气的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二、怎样认定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在商品房买卖中如何认定主体质量问题比较复杂,开发商会在主体质量与非主体质量问题上打擦边球,拒绝按照主体质量处理。在通常情况下,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三种情况: (一)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 (二)虽然在交付前经过验收但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这两种情形,特别提醒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至少应当要求出卖人由出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上述文件,就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我朋友现在是国家公安部门的高管,在外面经营着其他行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经营,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自己所在的、企业的忠诚义务,应当代表其所在的国有、企业的利益。如果这些人员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企业同类业务,不仅不能搞好其所在、企业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其所担任的重要职务,必然会损害其所在、企业的利益,使其所在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此,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以下特征:1.构成本罪的人员只限于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国有、企业任董事、经理,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等便利条件,自己另行设立、企业,或以亲友的名义设立、企业,实际上是国有、企业董事、经理自己直接经营,或者在他人经办的。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国有、企业同类的业务。由于行为人自己所经营的业务与他在国有、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在产、供、销、市场、物资、信息等方面有密切联系,有可能使其利用其所任职国有、企业的人力、资金、物资、信息资源、客户渠道或者为自己经营的、企业谋取利益,从而与自己所任职的、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3.国有、企业董事、经理的非法经营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数额巨大”,是指通过上述手段,获取了大量非法收入,国有、企业由此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达到多大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国有、企业董事、经理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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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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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工程主体部分和非主体部分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是考虑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提法相一致,再就是考虑到《建筑法》中对此亦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一定要全面理解其含义。从高院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应该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中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础传递的上部结构负载的土体或岩体。为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载作用下不致产生破坏, 其次组成地基的地层因某些原因产生的变形不能过大,否则将会使建筑物遭到破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建筑物的基础工程,是指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它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物的基础可以按照基础埋置深度、建筑材料、基础变形特征和结构形式进行分类。从以上可看出,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在建筑物整体构造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是影响商品房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屋面防水工程,是指建筑物的屋顶、墙壁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等均防止出现漏水的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主要指电气的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二、怎样认定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在商品房买卖中如何认定主体质量问题比较复杂,开发商会在主体质量与非主体质量问题上打擦边球,拒绝按照主体质量处理。在通常情况下,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三种情况: (一)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 (二)虽然在交付前经过验收但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这两种情形,特别提醒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至少应当要求出卖人由出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上述文件,就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银行工作人员能否构成非法吸存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有观点认为,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吸收存款的业务,为了完成吸收存款的指标数额,私下提高存款利率,即使吸收了较大数额的公众存款,也不宜按犯罪处理。其违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可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首先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刑事违法性来看,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违法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来看,我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也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体。
  关于两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虽然我国刑法
第一百
第七十六条和二百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审判实践认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两罪中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可否构成非法吸存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有观点认为,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吸收存款的业务,为了完成吸收存款的指标数额,私下提高存款利率,即使吸收了较大数额的公众存款,也不宜按犯罪处理。其违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可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首先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刑事违法性来看,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违法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来看,我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也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体。
  关于两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虽然我国刑法
第一百
第七十六条和二百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审判实践认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两罪中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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