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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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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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程序是什么?到民政局离婚,就是法律上面的协议离婚。这种离婚方式要求离婚夫妻对共同财产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作出协商。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政局离婚的相关内容。

民政局离婚的流程

(一)夫妻双方提前签订好离婚协议书

(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三)民政部门审查相关资料,符合离婚条件的,进行离婚登记。

相关阅读:法院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另外,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一)立案需提供材料:

1、民事诉状(起诉书)一式两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如丢失去结婚所在区档案馆开取结婚证明材料)。

3、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双方财产分割清单,包括财产名称,价值、数量。

(二)立案及审理过程

1、当事人递交起诉材料、缴纳诉讼费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同时确定举证期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5、定期开庭。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三)诉讼程序

1、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也可双方同去法院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法院可以当时也可另约较短时间内由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场在调解书签字离婚,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效力,一方不得反悔。有律师参与、把关的调解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前面提到的风险。

2、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或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有较大争议,一般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较复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上诉程序(这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同时预交上诉费。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径行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4、再审程序 (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不涉及)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没有规定审限。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5、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到民政局离婚被称为协议离婚,而到法院离婚则是诉讼离婚,这其实就是我国的两种离婚方式。看完小编带来的到民政局离婚手续的介绍,相信现在大家都已经对协议离婚的程序有所了解了吧。律图小编同时还带来了到法院离婚的程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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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程序有哪些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2、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3、在离婚协议上签名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5、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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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程序是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政局离婚程序是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其他如浦东新区、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卢湾区、静安区也各有自己不同的要求。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免得白跑浪费时间。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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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民政局办理离婚其实也就是协议离婚,法律中规定协议离婚流程主要包括了三步,即申请、审查、登记。要求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满足了协议离婚条件的,那么才有可能准许离婚。在进行审查的时候就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各自的身份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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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理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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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2、审理。3、判决,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审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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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政局离婚流程
[律师回复]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做监督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a、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b、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c、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摁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摁指纹,但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d、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e、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f、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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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需要当事人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审查,有关工作人员会对当事人提交的离婚材料作出审查,同时看当事人是否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3、登记。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准予离婚,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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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夫妻双方提前签订好离婚协议书。
(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三)民政部门审查相关资料,符合离婚条件的,进行离婚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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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有哪些程序
1、申请。需要夫妻共同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申请的同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件材料和证明。2、审查。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会严格对夫妻离婚的情况、材料做出审查,同时也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3、登记。经过审查之后,满足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不满足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相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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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人民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该怎么办近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通知中,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法制日报的消息说,《通知》指出,人民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通知》认为,人民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通知》还指出,人民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同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通知》说,人民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已于2003年5月22日就《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记者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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