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医疗纠纷官司要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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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打医疗纠纷官司具体要多少钱需要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而定,和所在地区 也有关系。打医疗类的官司需要的费用包括:1、法院收取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由起诉方垫付,由败诉一方实际承担。2、聘请律师的费用。3、杂费。

打医疗纠纷官司要多少钱?

一、打医疗纠纷官司要多少钱

打医疗纠纷官司具体要多少钱需要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而定,和所在地区 也有关系。打医疗类的官司需要的费用包括:

(一)法院收取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由起诉方垫付,由败诉一方实际承担):

1、案件受理费;

2、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专家费用;(大部分案件中此类费用并不实际发生);

打医疗纠纷官司要多少钱?

(二)聘请律师的费用:

律师费通常根据案件标的大小、案件难易程度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收取;

律师费由聘请律师一方承担,在部分特殊案件中才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一定比例的律师费。

(三)杂费

办案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工商查询、交通、通讯、住宿、复印等杂费;

如聘请律师,承办律师在办案中所产生的该类费用可凭票据实报实销或事先与当事人约定包干的方式。

二、医疗纠纷官司管辖法院的选择

要起诉医院,首先就要确定到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法院管辖问题。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区、县层级的基层法院,除非把诉讼标的刻意提高到上千万,才可能到中级法院立案,但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法院非但判不了这么多,当事人还要搭上不菲的诉讼费

打医疗纠纷官司要多少钱?

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多归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法定管辖,当事人无法选择,而当地法院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大部分患方当事人所忌惮的。

但是,历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特别是跨省市的,选择法院管辖就需要讲究。夸张一点说,有时法院管辖的选择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在打医疗纠纷官司中,涉及到的费用可能有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杂费,但并不是这三项费用都是一定会发生的。具体还需要看实际的情况,像有的官司当事人不愿意请律师,那么就不会有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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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医方对于急症患者必须进行处置,《执业医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
(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
(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3)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5)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6)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5、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6、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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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顺利打好医疗纠纷官司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顺利打好医疗纠纷官司
(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医方对于急症患者必须进行处置,《执业医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
(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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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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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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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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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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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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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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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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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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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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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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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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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3、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鉴定,但案件的认定又需要鉴定,法官是否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容。《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即除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委托鉴定。在这一原则下,一般都应是因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引起的。在案件争议事实不明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就相关鉴定事宜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4、医疗事故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一般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的请求。
以上就是如何打医疗纠纷官司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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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
(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3)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5)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6)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5、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6、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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