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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一下几类:
1. 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 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 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 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总公司债务与分公司关系
对于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这一点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推理出来。
以上的介绍就是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要知道分公司的成立是依附总公司而言的,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当任意一方出现债务时,只要另一方有能力就应当提供帮助。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当然,如果大家还有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大家向律图网站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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