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债务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为。债权转让后,对于新的债权人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债权转让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实践中又是怎么规定的?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一种观点: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另一种观点:债权转让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来的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
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具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效力,并不当然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说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才符合《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精神。因此,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所以,从上面分析的两种观点可以看出,债权转让诉讼时效的中断可能不被认可。在债权转让中。什么时候是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债权转让对于新的债权人来说需要继承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如果你需要了解这些内容的,可以咨询律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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