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诉讼有效期怎么起算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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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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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践中,由于每个人受到的伤害情况是不同的,因此法律也不会很固定的指出一个时间作为人身损害诉讼有效期的起算日,这样对一部分伤者也是十分不利的。所以,还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大致确定具体的人身损害诉讼有效期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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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诉讼有效期怎么起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致使在诉讼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

在审判实务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自受害者各项损失费用确定之日起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更为合理及便于操作,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完全是一个主观标准,仅从权利人主观上来衡量的,但诉讼能否变成现实,还取决受害人客观方面的条件是否允许。因此,该规则强调了受害人的主观因素,而未考虑对受害人实现诉权所存在的客观障碍,实际操作中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从根本上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其次,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强调的是权利人主观因素,从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但该规定还蕴含着“权利被侵害”的问题。“权利被侵害”是明确的客观事实,具有确定性,而不是权利人主观意识下的猜测。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言,受害者被侵害的是身体权、健康权或生命权,受害者基于这些基本权利被侵犯,才产生了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补偿其受到的损害,因此,受害者必须在确定其遭受的损失前提下,即“权利被侵害后的各项损失”已经明确,才能完全行使侵权请求权,从而得到其所受损害的相应补偿,此时开始计算侵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方能体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义。

最后,受害者因人身损害后一直处于治疗之中,其对自己需医治多久、是否构成残疾等客观情形均不得而知,更不清楚自己因损害而将遭受的最终损失额是多少,此时属于客观障碍而不能及时、完全行使侵权请求权,若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毕竟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维护正义而不是为不法者逃避债务、免除法律责任而设置的!

实践中,由于每个人受到的伤害情况是不同的,因此法律也不会很固定的指出一个时间作为人身损害诉讼有效期的起算日,这样对一部分伤者也是十分不利的。所以,还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大致确定具体的人身损害诉讼有效期的起算日。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快为您做出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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