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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剥夺政治权利只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中采用的处罚方式。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内容。下面,律图小编结合相关的具体规定为您阐述。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知识延伸: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
起算与执行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起算的相关内容规定。如果你需要了解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范围相关内容的,你可以咨询律师律图网站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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