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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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盗窃数额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为“数额巨大”,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盗窃数额在400000元以上的,“数额为特别巨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量刑。

济南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盗窃是一种很常见的犯罪,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的盗窃行为包括入室盗窃、扒窃等等,而一般来讲盗窃行为只有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后才能定罪处罚。而在我国不同地区关于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规定不一样,今天律图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济南在这方面的规定吧。

一、济南盗窃罪数额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这是山东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的相应调整。

依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000元。而对《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等情形的,即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为统一全省执法标准,在出台新的盗窃罪数额标准时,《通知》同时对盗窃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作出规定,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价值70万元以上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的,可由中院管辖。

二、盗窃罪如何处罚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 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 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 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都已经清楚在济南地区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吧,这是充分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作出的规定。另外,在量刑处罚的时候也会根据这个数额标准对行为人判刑。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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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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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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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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