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主要是因为男女结合时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此时产生的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法律上对无效婚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那么无效的婚姻有几种情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无效的婚姻有几种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可撤销婚姻,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属于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属自始无效婚;一般性违反公益要件或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属可撤销婚。
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在以上四种情形下的婚姻是无效的,因此男女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在处理无效婚姻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建议先咨询一下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详细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