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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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条规定是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交强险无责赔付依据

一、交强险无责赔付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 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条规定是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23条第2款亦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1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因此,交强险条款关于无责赔付的规定及相应的费率厘定,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不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而保监会作为交强险业务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批交强险条款费率是保监会的法定义务与职责。

二、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概念

机动车交强险制度是一项法定保险制度,在价值追求、制度设计、运作方式上,均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在我国也是处于探索阶段的一种制度安排,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民事侵权法或商业保险的规定与做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系国务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责赔偿。 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交强险无责任赔付相关知识的分享,问题重点即交强险无责任赔付的依据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21条。交强险无责任赔付的依据是我们在出现道路事故责任承担的前提,只有认可了该依据,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所谓“法无禁止皆自由”,只有找到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遵守法律。以上分享的知识可能较为简略,若您需要对该问题进一步了解,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律师,寻求更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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