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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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6、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事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民事侵权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特殊侵权责任跟普通的侵权又有些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多种,那么大家知道民事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吗?下面让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什么是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民事特殊侵权责任,如果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就是不允许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律图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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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也称职务侵权责任。2、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即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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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也称职务侵权责任。
2、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即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于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以及放射性的业务操作活动。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地下施工、地上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的特点是地下施工单位没有为保证行人安全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地上建筑物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建筑物上悬置物坠落,且都造成了他人损害,施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财产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全部承担。如有财产,则从侵权人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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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类型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也称职务侵权责任。
2、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即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于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以及放射性的业务操作活动。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地下施工、地上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的特点是地下施工单位没有为保证行人安全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地上建筑物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建筑物上悬置物坠落,且都造成了他人损害,施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财产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全部承担。如有财产,则从侵权人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类型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也称职务侵权责任。
2、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即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于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以及放射性的业务操作活动。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地下施工、地上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的特点是地下施工单位没有为保证行人安全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地上建筑物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建筑物上悬置物坠落,且都造成了他人损害,施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财产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全部承担。如有财产,则从侵权人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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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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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问题解答如下,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同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
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作者不再享有该原件的所有权,但是其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之转移,即由原件所有权人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其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9、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归属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自传者享有,写作人或整理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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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2、雇员受害行为;
3、雇佣人损害行为;
4、产品责任行为;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行为;
6、环境污染损害行为;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行为;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行为;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行为;
10、动物致人损害行为;
1
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行为;
1
2、防卫过当损害行为;
1
3、紧急避险损害行为;
1
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行为。
1
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强制执行的类型有哪些,有哪些特殊条款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三、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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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标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特殊商标侵权的类型有: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驰名商标的情况等,对于上述这些情况是可以认定为特殊商标侵权的,但对于这类情况的处理也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举报或者起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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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的
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3、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7、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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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文主要介绍了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况,
其次还谈到了与其相关的知识。
法律责任的免除,即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法定条件称之为法定免责事由。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
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4、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虽然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抗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情形,行为人可以免责。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为,且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也是行为人主张抗辩的法定事由之一。
5、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权的免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施工人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客观上已尽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可以免除责任。
6、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侵权的免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对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如果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除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当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
首先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此有疏懈注意的过错,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事实上没有过错,方可否定这种推定而免责,否则过错推定即为成立。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等事由可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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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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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有哪些?
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有:归责原则特殊、责任构成特殊、举证责任特殊、责任形态特殊等,对于特殊侵权的具体情况是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并依据上述不同的特殊性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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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造型工算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油漆工不属于特殊工种,只是普通工作类型中的一个。以下是国家规定的十几种特殊工种: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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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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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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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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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山救护作业;
1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
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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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和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特殊侵权责任概念和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侵权责任概念和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交通事故损害是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损害是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样在形式上《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性质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而不再是一种法律文书对于当事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的职责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2.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证据具有如下优点:

一,减少纠纷和诉讼环节过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当事人受到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也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因责任认定与交警部门经常发生纠纷,从现象上看是不服交警对其责任的认定,而实质上是不服在责任认定基础上对其实施的处罚及赔偿处理,因为受到什么处罚、赔偿多少经济损失才是当事人关心的最终目的或核心问题把《交通事故认定书》定位为证据以后,既然是一种证据,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避免了不服责任认定这类纠纷或诉讼的出现

二,避免同一起事故存在两个互相矛盾且都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认定结果(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和人民的司法判决),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反映出了交通事故处理观念、机制的转变和认识的提高,也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与国际上处理交通事故的理念和机制更加接近不少事故的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服,认为证据有瑕疵或事实有出入,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急需了解救济的渠道,以寻求真正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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