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前提。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若该债权不存在、未到期等,则不符合条件。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即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三、债权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有什么限制
债权代位权对次债务人有如下限制:
首先,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比如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其次,次债务人的抵销权限制。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也享有到期债权,在符合法定抵销条件时,可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但需严格依法律规定进行。
再者,次债务人不能随意处分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次债务人若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该履行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仍需向债权人履行。
最后,次债务人应在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超出该范围的请求,次债务人有权拒绝。总之,次债务人在面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其权利受到一定约束,以保障代位权制度的合理运行及各方利益平衡。
当探讨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时,除了我们前文所述的主要条件外,还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必须合法有效,这是基础前提。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有严格界定。若您对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的具体认定、如何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全面剖析,为您在债权相关问题上提供精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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