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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二、收养孩子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民法典》(起实施)第1098条的规定,收养人欲收养子女,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包括没有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但如果收养人自愿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无子女才能收养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条件、身体能力条件、教育能力条件。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或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者传染病。
(4)年满30 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 周岁以上。
(5)根据《民法典》第1099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两种情况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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