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怎么给?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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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抚养费包括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夫妻双方原则上各承担50%,但由于孩子随夫妻一方生活,所以表现出来就是对方支付抚养费的50%给抚养孩子的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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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对于同居期间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也需要一并做出处理。这其中就涉及到子女抚养费怎么给的问题。接下来,就让律图小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男女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怎么给?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包括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夫妻双方原则上各承担50%,但由于孩子随夫妻一方生活,所以表现出来就是对方支付抚养费的50%给抚养孩子的这一方。生活费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教育、医疗凭票据结算。如果有年满18岁的子女,但由于还在接受高中教育,无法独立生活,所以还是有权要求父母承担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

《婚姻法》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如何索要孩子抚养费?

如何索要孩子抚养费?这与夫妻双方的离婚方式存在一定的关系。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自愿协议离婚的,在离婚协议中应该包含了孩子抚养费支付的安排,所以此种情况下,如何索要孩子抚养费?实际上还是以协商为主,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索要孩子抚养费,如果不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孩子抚养费。

针对“如何索要孩子抚养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参照此规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通过判决书的形式来确认离婚协议中孩子抚养费的承担约定,法院判决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如对方再不主动履行,你可依据此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也可以根据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条款,向另一方索要孩子抚养费,如果不成,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给付孩子抚养费,当然也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索要孩子抚养费。

在确定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等等。日后也有可能因为客观原因的变化,而需要对子女的抚养费做出增加或减少。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律图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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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男女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的解除适用以下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要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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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抚养
[律师回复]
一、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首先要了解同居的分类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首先要了解同居的分类。同居也分不同的情况,不同情况下,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判给谁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我们首先来了解三种不同情况的同居分类: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二、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判给谁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通。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和婚生孩子是一样的。所以,此时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具体看孩子的情况、父母的情况而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三、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判给谁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比较特殊。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上和上面的情况有些许不同。除了上面根据孩子的年龄判决孩子归谁外,在这种情形下,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
四、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归谁,此种情况就更为特殊,具体还是需要根据孩子的情况和父母的情况进行判决。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主要考虑这么几个因素:一是孩子的年龄;二是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三是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四是孩子的意愿(指年龄稍大且能进行意思表示的孩子);五是孩子的生活习惯;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意愿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等等,但总的原则在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某方是否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当然前面所说的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是指正常情况下的同居关系,当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其他异性同居时,就属于特殊的同居关系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话,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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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怎样解除同居关系?
男女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协商后自行解除,因为没有办理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本身就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具体情况下对于非法同居的认定,是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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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怎么解除?
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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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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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律师回复]
一、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是由来已久的社会现象,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由于迫于城市生活的压力,选择了先同居后结婚的方式,导致很多同居问题的发生。这种情况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因为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解除同居关系也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那么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小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是不予受理的。双方只要自动解除,不再共同居住就可以了。
二、解除同居关系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是不会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的。不属于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小梅与小强属于“未婚同居”关系,这种关系虽然法律未加以干涉,但自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法律给了未婚男女一个意思自治的私人空间,双方如果自愿选择了这个法律并不给予保护的生活方式,那么双方的关系只能受道德规范的调整了。换言之,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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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阿姨的配偶早已经去世了,然后就和一个单身的男性同居一起生活,但是没有去做任何的公证,钱也是一起用的,现在要接除这种同居关系,想问一下怎样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律师回复] 法律上有如下规定:
1、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符合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因此,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需要按照上述法定原则提出。
2、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二条规定,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
3、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属于同居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在不能补办结婚证的情形下,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此种情形下,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如果能够达成一致,自行分开即可,不必诉讼,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诉讼解决问题。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5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条
以上就是我的解答,如果还有其他关于怎样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的问题,欢迎您致电。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男女双方协商,由谁抚养。  
3、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不抚养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注: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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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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