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受理证据保全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一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另外,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必须与其申请的内容相适应。如果保全的证据是实物,担保的数额应与实物的实际价值相当;如果申请的对象是其它证据,担保数额应与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二、申请证据保全要注意什么
证据保全,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例如根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
证据保全,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3)证据保全的方式;
(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但此时担保的财产数额具体是多久,则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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