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中,失火罪是由于人的过失而产生的,其在一定程度上也需承担一定的刑罚。其中,在相关的刑法条例中,对失火罪也做出了相应的说明。下面律图主要对失火罪的刑法条例进行了一定的解说,并对失火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以加深人们对失火罪的认识与了解。
一、失火罪是刑法第几条
所谓失火罪, 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 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失火造成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而不是导致失火行为的心理态度。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2款对失火罪都具有一定的规定。其中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犯罪主观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具体来讲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从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 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 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 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 也不放任其发生, 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 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 则属于意外事故, 不涉及犯罪问题。
3、犯罪客体
从犯罪客体上看, 该罪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 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4、客观表现
从客观方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 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 如吸烟引起火灾, 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 安装炉灶、烟囱不符合防火要求, 在森林中乱烧荒, 或者做饭、取暖, 不注意防火, 以致酿成火灾, 造成重大损失, 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 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 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 不构成失火罪。其次,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 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 不构成失火罪, 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 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 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综上所述,通过对失火罪的相关条例及构成要件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从而使人们对失火罪具备了一定的认识与理解,进而在面临相关问题时,人们也可以及时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面临有关失火罪问题的时候,也可以向律图进行一定的咨询与帮助,以采取法律武器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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