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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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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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1、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2、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3、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4、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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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运输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在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也是越来越多,但是很多人对于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就不是很清楚了,为了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为您介绍汽车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相关法条。

一、汽车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汽车货物运输限额赔偿的法律条款,相关内容基本以原则性规定的形式存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交通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了《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其中第八十三条规定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志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三)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

(四)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五)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赔偿时的注意事项

1、 保价金额和实际损失的差额大小并不能作为违背公平原则的判断标准。我国《铁路法》、《邮政法》均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保价运输以保价金额为限的法律效力,而并没有因保价金额和实际损失金额相差过大的例外赔偿条款。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已在法律上认可了保价运输中以保价金额为限的法律效力,保价金额过低于实际损失并不直接导致违背公平原则。

2、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不能理解为绝对公平,而应理解为相对公平,即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在保价运输中,由于托运人需按保价金额一定比例支付保价费,故托运人往往会为减少支付保价费而少报保价金额。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托运人因少承担了支付保价费的义务从而减少了在索赔中的权利,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

3、 保价金额是由托运人自身填写,导致保价金额过低于实际损失金额发生是由于托运人自身的故意,托运人完全可以预见此后果的发生,托运人应当为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 如果因保价金额过低于实际损失即按实际损失赔偿的话,对承运人而有失公平。首先,承运人并不知道货物实际价值,即无法预见损失的大小。其次,托运人少报保价金额已直接导致承运人少收了保价费。再则,托运人少报保价金额会导致承运人低估运输风险,从而无法通过投保等方式充分转嫁运输风险。

小编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汽车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以及在主张汽车运输损害赔偿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相信您对于汽车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汽车运输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小编建议您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图网站拥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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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1、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1)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br/>(2)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br/>2、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br/>3、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br/>4、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br/>5、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br/>6、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br/>7、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br/>8、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r/>9、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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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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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br/>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br/>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br/>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br/>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br/>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br/>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br/>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br/>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br/>(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br/>(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br/>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br/>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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