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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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发出公告。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设立前置的公告程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参加诉讼;另一方面也是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案情和被没收财产的范围,同时有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规定说明:

1、只有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才可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规定中出现的“等”一般都是表示列举未尽,立法给其他类型的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留下了空间,但是,作为一项新设置的特别程序,具体其他哪些性质的案件能够适用,应以立法或司法解释为准。

2、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只有在出现特定情形时才可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一种特定情形是犯罪嫌疑人逃匿且采取通缉措施一年后仍然不能到案。关于通缉的含义,应是发布通缉令进行缉捕,不应包括网上追逃、协查通报等追捕措施,关于“一年”的起止时间,应是指从发布通缉令通缉的第二日起,至侦查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之日止。第二种特定情形是犯罪嫌疑人死亡。这一情况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死亡被确认的,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案件中存在依照刑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关键要素。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这里的取得既包括直接取得,也包括间接取得。其他涉案财产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违禁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具体包括贪污受贿所得及其孳息,挪用公款投资产生的孳息、来源不明的巨额资产、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以及行为人的行贿资金等等。违法所得被无偿赠送第三人或归还非法之债的,仍然应当予以追缴。

4、满足上述三项的案件,检察院“可以”而不是“应当”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对于适用范围内的案件是否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检察机关具有酌情决定权。鉴于设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挽回经济损失,应以涉案财产数额作为衡量的主要因素,只有应当追缴的涉案财产较大时,才有必要启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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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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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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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起诉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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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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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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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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