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总额是怎么规定的,对于财产税又有哪些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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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产税没有总额的具体规定,要根据纳税人获得的财产价值来确定。特点:它是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者或者支配者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对财产“存量”征收的一种税,它以财产存在为前提,是对财产纯收入量征税,并且所征收的税款数量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成正比关系;它是直接税,即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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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都听说过财产税,但很少有人对财产税总额有比较清楚的了解。财产税总额是怎么规定的,对于财产税又有哪些特点?小编在下文带来了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财产税总额

财产税没有总额的具体规定,要根据纳税人获得的财产价值来确定。

二、财产税有哪些:

房产税

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承典人以及房屋的经营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

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况区的房屋。

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和房租收入。

税率

第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二,依照房租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依法给予减免。

契税

契税是指按照产权移转契约,对因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者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的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房屋产权的承受人,即房屋的买方、承典人、受增人和受让人

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因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

计税依据

契税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当事人所签契约规定的房价为计税依据。

三、财产税的特点:

它是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者或者支配者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对财产“存量”征收的一种税,它以财产存在为前提,是对财产纯收入量征税,并且所征收的税款数量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成正比关系;

它是直接税,即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收负担;

它是一种地方税。

1、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有不少国家把这些税种划作地方税收。如美国课征的财产税,当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其地方税收总额的80%以上。

3、以财产所有者为纳税人,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应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

1、它是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者或者支配者征收的一种税;

2、它是对财产“存量”征收的一种税,它以财产存在为前提,是对财产纯收入量征税,并且所征收的税款数量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成正比关系;

3、它是直接税,即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收负担;

4它是一种地方税。

财产税总额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在以上内容中已经有了答案。在相关法律中,对于财产总额并没有明确的额度说明,这要根据纳税人财产价值来确定的。由于政策变化的多样,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关于财产税的内容和掌握相关政策,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 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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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税是什么意思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
二、财产税有哪些特点财产税具有以下特点:
(1)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稳定性,税收不易逃漏。
(2)征收财产税可以防止财产过于集中于社会少数人,调节财富的分配,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
(3)纳税人的财产分布地不尽一致,当地政府易于了解,便于地方因地制宜地进行征收管理。因此,世界许多都将财产税作为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划入地方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等3种税都属于财产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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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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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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