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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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是具有一定的程序的,当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就应该按照此程序组织听证。而在此之前进行行政处罚听证的必须还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那么申请进行行政处罚听证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有哪些

尽管行政处罚决定中听证程序具有上述法律意义,但也不能否认听证程序有时确实也会妨碍行政效率的提高,不能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经过听证才能作出。因此,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是有条件的。根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是: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二、行政处罚听证参与人包括哪些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申请回避;

3、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4、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5、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进行行政处罚听证首先要满足规定的听证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要由被处罚人提出听证的要求,这样才能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而在听证的过程中,涉及到哪些参与人呢?律图小编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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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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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里的一个亲戚不服当地机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要求进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申请听证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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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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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我朋友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想要申请减免行政处罚,减免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在我国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那么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会扩大处罚成本。
其次,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再
其次,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
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轻重来处罚,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法规制定初衷。
  但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决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种情况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仅使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轻,而且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错改错,而不是文过饰非。如不从轻或减轻处罚,会堵塞了违法者的“自新”之途。
  第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种情况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之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被胁迫人实施违法行为并非行为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被动行为,客观上处于意志相对不自由状态。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胁迫者往往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该违法事件整体来看,并不违反“过罚相适应”原则。
  第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立功可以赎过,目的在于激励违法行为人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可见,将这种表现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政策上的考虑。当然,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意减轻,行为人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已有所认识和重视,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是符合“过罚相适应”原则的。
  第四是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由于上述3种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故本项规定为某些特殊情形留有余地。现实中对此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最易产生偏差和错误。因此,执法人员不能只注意此项规定中“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而忽视了其中的“依法”两个字。
  正确理解此项规定,应该解释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仍然有效。如《行政处罚法》实施时仍未失效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已于2008年废止)第十七条规定:“投机倒把情节轻微或者行为人主动交代、检举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二是《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法律、法规、规章仍然可以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如2000年7月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不予处罚应理解为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考虑到某些法定情形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免予处罚过度适用,会造成“执法疲软”,所以对免予处罚必须规定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3个要件:违法行为轻微,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免予处罚。
  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对经济困难的违法当事人,不能因收缴其罚款难度大,为了提高结案效率,而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对经济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缴纳罚款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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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你好,  你要具体的法律法规,要看是什么事做出的什么行政处罚,有特别法的适应特别法,没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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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槛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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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儿给交警进行行政处罚,原因是因为违章停车,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条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尽管如此,实践中行政处罚成立的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多数人把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视为行政处罚的无效或者不合法。例如,有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也有人认为,“不能成立”和“无效”仅是表述上的差异,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笔者认为,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和“无效”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两者在实质上有较大的差别。
  
首先,概念所属范畴不同。“不能成立”指行政处罚法律效力未最终形成,“无效”是指行政处罚法律效力虽然形成,但行政处罚违法,其效力应当否定。
其次,对当事人的效力不同。“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成立后,无论其是否合法均推定为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行政处罚未被确认无效并撤销之前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机关也可以强制执行。第三,构成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和“无效”的具体原因不同。“不能成立”是基于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等:“无效”则因处罚主体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等。
  根据上述分析,行政处罚的成立是指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即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最终形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成立应具备下列六项条件: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处罚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行政法律行为,在此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处罚主体与被处罚的当事人各为一方,缺少任何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便不可能成立;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对行政处罚主体和被处罚的当事人身上,没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便无从谈起;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制裁内容要有一定的当事人来承受,当事人不确定或无当事人,制裁内容则无法实现。因此,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才能成立。
  
(二)行政处罚要有具体的制裁内容。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的核心内容,它具体确定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履行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同时,行政处罚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制裁内容,没有制裁内容的行政处罚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规定,对行政机关而言,承担的是程序上的义务,而对当事人来讲,则享有了程序上的权利,这种权利或者义务在行政处罚中至关重要,它符合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精神,也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行政处罚法第41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据此,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之一。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辨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不仅重申了当事人的这一权利,而且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程序方面相应的义务和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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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公司上月接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日又收到了撤销行政处罚的文书,请问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罚文书要满足什么条件的?
[律师回复] 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在权利救济程序种,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
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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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必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而且具有外部的管理职能;再者就是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并且在进行处罚时也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进行实施,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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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个体户,最近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单,也不知道他们处理的合理合法吗,谁知道行政处罚法个体工商户需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也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法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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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的一个同学收到了行政处罚,现在被撤销了,是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
这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将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这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执法决定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3、邮寄送达
当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4、公告送达
这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公告将执法决定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仅在其他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达人住所、报纸、网站等张贴或登载执法决定内容,满60 日即视为送达。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
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你要具体的法律法规,要看是什么事做出的什么行政处罚,有特别法的适应特别法,没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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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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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满足什么条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满足的条件包括行政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而且行政行为必须明显的不当,一般情况下经过撤销之后自始就无效,特殊情况之下,自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之日起,开始失去法律方面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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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⑴ 违法行为确已发生,且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违法事实确凿;
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行为违法,并且明确规定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有法定依据;
⑶ 实施的处罚种类仅限于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种类的限制;
⑷ 罚款幅度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幅度的限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我朋友的姐姐以为聚众吸毒现在被公安部门给行政拘留了,行政拘传条件是什么法律条件呢?
[律师回复]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
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
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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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大额罚款可以听证吗,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法大额罚款可以听证吗,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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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⑴ 违法行为确已发生,且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违法事实确凿;
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行为违法,并且明确规定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有法定依据;
⑶ 实施的处罚种类仅限于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种类的限制;
⑷ 罚款幅度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幅度的限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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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和姐夫开了一家小门市,被税务部门出发了,税收行政复议前置条件是什么条件呢??
[律师回复]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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