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是否有优先权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际施工人涵盖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等,其工程价款同样适用该优先受偿权规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若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其地位等同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此外,实际施工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注意行使期限等问题,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三、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依据有哪些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下: 1.合同约定: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若有效,依合同约定结算。即便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也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3.鉴定意见: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争议,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也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4.实际履行情况:若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工程质量、工期等不一致,按实际履行情况结算。
当探讨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是否有优先权的规定时,要知道这一规定在保障实际施工人权益方面意义重大。若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权,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其能优先获得工程款,避免发包方拖欠等风险。不过,具体的认定和行使条件较为复杂。比如在工程存在多方纠纷时,优先权如何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相协调。如果您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权的具体范围、行使程序等还有疑问,或者想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细节,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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