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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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灭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2、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3、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凭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一、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1、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灭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2、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

3、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凭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

二、人身损害的赔偿方式

1.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旅客伤亡和路外伤亡。

人身伤亡,除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免责情况外,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再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2 、旅客伤亡的保险责任与运输责任

在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发生旅客伤亡,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支付保险金后,对旅客伤亡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4、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

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三、索赔时效

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者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对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者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

对路外伤亡,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

现在大家对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方式都了解了吧,虽然我国专门制定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们旅客的权益,但我们在出行时,无论是乘坐何种交通工具,都要十分小心,避免使自己受到伤害,以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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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损害赔偿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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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铁路运输损害赔偿金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第八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第九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十条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铁路运输损害赔偿金规定赔偿条件
1、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3、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4、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5、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6、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7、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8、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铁路运输损害赔偿金规定实施时间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区分铁路,公路,海运,航空四种运输方式及其合同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区别:
1.铁路运输是一种陆上运输方式,以两条平行的铁轨引导火车。铁路运输是其中一种最有效的已知陆上交通方式。铁轨能提供极光滑及坚硬的媒介让火车的车轮在上面以最小的摩擦力滚动。这样,在火车上面的人会感到更舒适,而且节省能量。如果配置得当,铁路运输可以比路面运输运载同一重量客货物时节省五至七成能量。而且,铁轨能平均分散火车的重量,令火车的载重力大大提高。
2.公路运输(highwytrsporttio)是在公路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是交通运输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承担短途客货运输。现代所用运输工具主要是汽车。因此,公路运输一般即指汽车运输。在地势崎岖、人烟稀少、铁路和水运不发达的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公路为主要运输方式,起着运输干线作用。
3.海运,广义定义为一切于海有关的经营活动。但发展到目前,我们所在所提起海运,一般意义为海上的交通运输,如散杂货运输、集装箱运输等港到港的海上运输。
4.航空输运(irtrsporttio),使用飞机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运送人员、货物、邮件的一种运输方式。具有快速、机动的特点,是现代旅客运输,尤其是远程旅客运输的重要方式;为国际贸易中的贵重物品、鲜活货物和精密仪器运输所不可缺。航空物流是指货物以航空运输为主要的运输方式,从供应地向接收地进行的有效率、有效益的流通和储存,以满足顾客需求的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进行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
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的法律适用
[律师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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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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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货物经过长距离运输,运到目的地后,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这也是引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常见的原因之一。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铁路货物运输距离长、中转环节多,造成货物灭失、毁损的原因也很多,例如被盗、包装不善、野蛮装卸、自然损耗、自然灾害等。不论损毁、灭失的原因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有无过错,一律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铁路法》第十八条又规定了承运人免责的三种情形: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灾害都是不可抗力,那些可以预测、预防的自然灾害不能算不可抗力。例如路因下雨路基塌方造成列车、路边山体石块脱落砸坏货物等。此外,承运人还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与货物灭失、损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例如货物自身的腐烂、变质,散装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这些结果是不可避免的,承运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例如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不合标准导致货物损坏,收货人不及时领取货物造成货物变质等。在铁路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收货人也有法定的合同义务,如果由于其不履行或者正确、全面履行义务,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毁的,显然应由其承担责任,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对货物的损失,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其过错的大小及影响,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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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1、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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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该如何约定
[律师回复] 对于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该如何约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铁路运输的经济里程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铁路运输企业对于因铁路运输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得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同时在确定铁路方承担责任大小时,也应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责任构成上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等同于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依然可以实行过失相抵。由于火车在铁路线路上运行的固定性,在大多数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是存在过错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如果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的经济里程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铁路运输企业对于因铁路运输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得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同时在确定铁路方承担责任大小时,也应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责任构成上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等同于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依然可以实行过失相抵。由于火车在铁路线路上运行的固定性,在大多数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是存在过错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如果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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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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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货运合同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货运合同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货运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或履行迟延,或者由于义务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均应依照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货运合同之违约主要是指承运人的违约,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较合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要重,是法律为保护托运人、收货人,赋予承运人的一项特别职能或义务。货物丧失或毁损,承运人即使无过失,亦不得推卸其责任。原因在于运输合同订立后,托运人即需转移物的占有权,将物交付承运人;同时,由于运输业不发达、工具和手段落后、运输过程漫长,托运人无法得知和证明承运人运送期间是否具有灭失、毁损运送物的故意或过失.但承运人如证明物的灭失、毁损是出于物之本身瑕疵、自然消耗或托运人过失的,可免除责任,但承运人需承担举证义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承运人是否具有违约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损害,除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以外,承运人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责间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将托运货物提交给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对于此期间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前提条件是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毁损是指物质之变动而减少其价值,破损固不待论。灭失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已经无法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我国法律对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尽相同。我国铁路运输规则规定货物灭失的按货物的价格赔偿,损坏的,按损坏货物所降低的价格赔偿;公路运输规则规定,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受损失货物的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赔价以起运地承运当日价格为准,保价运输的按所保价赔偿;水上运输规则规定,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保价运输的按声明价内的实际损失赔偿,不保价运输的货物另行计算,水运中还“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据此,法律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予以限制,并不实行完全赔偿原则。运送物灭失、毁损时,赔偿仅限于该物本身所受损害,托运人其他财产是否因此受损,则不予考虑基本原因是,承运人所能了解的,仅在于运送物本身状况,不可能知悉运送物的使用价值以及该物与托运人的关系,因此承运人仅在物之价值范围内予以赔偿物价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依次是:

1)以运送物应达目的地和应达时间为准计价,此方法的目的在于使托运人获得假想运送物安全及时到达并依约交付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

2)以托运时装运地之价值为标准,此标准为国际铁路运输所采用,主要是由于跨国铁路运输的货物因跨国和其他费用如关税等较高,会造成货物原价的数倍增长,如由承运人负担明显过重。

3)以发票价值加运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利润而计算。此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类同,有利于保护托运人。
四、免责事由我国法律在规定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特别注明,德国商法第429条规定:“运送人自运送物受领时起至交付时止,因其间丧失毁损或迟到所生之损害,负其责任但丧失毁损或迟到,系出于以通常运送人之注意,不能避免之事由者,不在此限。”以过失为承运人责任构成要件,并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在实践中,承运人举证责任不能免除,承运人无法证明其无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在责任后果上与无过错责任并无区别。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
(一)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第一承运人将货物交由第二承运人运输是单式联运吗,如货物损坏则第一承运人和第二承运人可以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但不影响多式联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承运人虽为二人以上,否则。多式联运单据经托运人同意转让后、铁路与水路联运,但联运合同只是一个合同,以及三种或三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运,则属于单式联运,则不为联运,不构成多式联运,也不属于联运,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不属于多式联运,货物的损失是由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多式联运合同的经营人可以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义务,该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货物由
第一承运人转交
第二承运人时多式联运合同又称为“多式联合运输合同”,例如铁路与公路联运,尽管多式联运单据已转让,有利于货物的快速运输。多式联运人收到托运人交的货物,提高运输效率,不需要另行办理托运手续,多式联运合同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公路与水路联运、铁路与航空联运,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编辑本段特征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征外,但各承运人是以同一运输工具完成运输任务的。按《合同法》
第三百十七条规定,而不是数个运输合同的组合,若仅为一人,也可以不转让。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须以不同的运输工具承运: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联运合同的承运人必须为两人以上,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可以转让。如果拥有同一运输工具的数个承运人运输同一货物或旅客,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实施,是指以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不同运输方式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联运合同的承运人虽为两人以上,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混合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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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损害如何赔偿,有哪些赔偿方式
1、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灭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2、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3、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凭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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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您好,作为一个跑运输的司机,在运输途中,货物损坏,这个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属于承运人违约,可以要求快递公司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您好,作为一个跑运输的司机,在运输途中,货物损坏,这个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属于承运人违约,可以要求快递公司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正式计算公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正式计算公式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如何计算的?本文指导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损害赔偿的项目来计算。
在生活当中,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人们往往首先想到赔多少钱,实际上确定伤害应当适用的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般来说,伤害的情况有三种:适用《刑法》;适用《民法通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伤害性质后,就要计算法定赔偿数额了。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下面具体说明一下各项费用的确定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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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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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毒害品?运输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毒害品?运输中应注意哪些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答:毒害品系指进入人、畜肌体或接触皮肤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在口服或由皮肤接触毒害品时,生物试验致死量在50毫克/公斤以下;人体吸入气体毒害品,致死量在2毫克/升以下,能造成死亡者均属毒害品。毒害品按其性质分为下列四项:无机剧毒品、有机剧毒品、无机有毒品、有机有毒品。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氰化合物、哥罗仿、鸦片等都属此类物品。装卸毒品作业前应先通风,搬运时严禁肩扛、背扛、背负、冲撞、摔碰、翻滚,要求平稳轻放,防止包装破损。使用装卸机械工具作业时应按规定负荷量降低25%.在装卸剧毒品时,船边应挂铺帆布安全网,防止货物落污染水源。应选用结构良好的船舶装运,如使用木船应适当降低装载量。配装位置应远离卧室、厨房,有易燃性的毒害品应与机舱等部位。毒害品严禁与食品类同装一舱,在作业中未脱去工作服和未洗脸、手前,不宜饮食和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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