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负有执行职责的司法人员。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损失”包括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损失重大等情形。
二、执行判决失职罪怎么去量刑
执行判决失职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执行判决失职罪,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执行判决失职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执行判决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执行判决失职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探讨执行判决失职罪构成条件有哪些时,要明确其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观上是过失。若您对执行判决失职罪的认定标准、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剖析执行判决失职罪构成条件相关的各类问题,帮您理清法律关系,精准把握法律要点,避免陷入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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