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解除合同赔偿金达多少万要纳税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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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
违约解除合同赔偿金达多少万要纳税吗

一、违约解除合同赔偿金达多少万要纳税?

违约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作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解除合同以后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解除合同以后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

1、迟延履行

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

4、债务人的过错

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包含了这一解除条件。

对于“违约解除违约解除合同赔偿金达多少万要纳税吗”这个问题,纳税的标准应该按照违约赔偿金应按税种缴税的标准纳税。比如,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就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起点标准征税。如果想了解具体的交税标准,小编建议去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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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合同违约金是否交纳个税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说明,所以需要从《个人所得税法》来判断是否交纳个税,首先分析个税的税目,可以确认如果征税应在第十一类内“其他所得”,但此类必须是经财政部门确定,目前国家发布了一些文件列举了一些按“其他所得”纳税的事项,但并不包括合同违约金,因此不需要交纳个税。另外从个税的计税基础来看,有相应的收入才涉及到纳税义务,而合同违约金实际是一种对损失的补偿,由于延期交房,业主可能多付了租金、损失的已交房款的利息等,不是收入,所以不用交纳个税。但如果是解除了合同按国税函[2020]865号规定就需要交纳个税了。
2、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支出属于合同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这部分无法取得发票,根据协议、收据等入账即可。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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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有以下:
(1)财税[]50号:从其他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中取得的随时抽奖、礼品;
(2)国税函[2020]865号:解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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