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6-08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如果情况符合相关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在农村经常会发生关于土地的纠纷,尤其是关于宅基地方面的问题。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要怎么处理呢?我国法律在制定时已经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就由律图的小编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解答您的疑惑。

一、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如果情况符合相关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相关法律依据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怎么解决。在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首先要协商解决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如果情况符合相关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希望该回答解答了您的疑惑,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9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一键咨询
  • 171****82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2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7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2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8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4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4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3****33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8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2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2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5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0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5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8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农村居民住房属私人所有,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0w+浏览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由谁受理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人民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的,人民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案情】 张某和李某是南北方向前后邻居,张某、李某建房均较早,建房时均未经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定点划线,1992年双方均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出入,但双方互谅互让,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2005年以来,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张某要求李某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而李某则认为张某主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是张某侵权。该纠纷经村委会和土地所处理但一直未予明确答复。2006年5月,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拆除侵权的院墙。人民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遂以裁定驳回张某的。 【评析】 人民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四)项规定,必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主管范围,所以人民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并告诉其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人民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5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由谁受理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人民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的,人民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案情】 张某和李某是南北方向前后邻居,张某、李某建房均较早,建房时均未经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定点划线,1992年双方均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出入,但双方互谅互让,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2005年以来,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张某要求李某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而李某则认为张某主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是张某侵权。该纠纷经村委会和土地所处理但一直未予明确答复。2006年5月,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拆除侵权的院墙。人民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遂以裁定驳回张某的。 【评析】 人民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四)项规定,必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主管范围,所以人民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并告诉其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人民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90年那会,我父母在大队上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盖了一栋房子做生意,没有房本,只有发票,也没签合同,今年,我大学毕业想回家帮家里做生意,父母岁数大了,身体不好,想把当初买的房子过户给我,但是镇里不承认这个房子属于我们自己,请问,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
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由谁受理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人民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的,人民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案情】 张某和李某是南北方向前后邻居,张某、李某建房均较早,建房时均未经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定点划线,1992年双方均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出入,但双方互谅互让,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2005年以来,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张某要求李某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而李某则认为张某主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是张某侵权。该纠纷经村委会和土地所处理但一直未予明确答复。2006年5月,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拆除侵权的院墙。人民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遂以裁定驳回张某的。 【评析】 人民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四)项规定,必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主管范围,所以人民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并告诉其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人民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怎样办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由谁受理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人民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的,人民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案情】 张某和李某是南北方向前后邻居,张某、李某建房均较早,建房时均未经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定点划线,1992年双方均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出入,但双方互谅互让,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2005年以来,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张某要求李某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而李某则认为张某主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是张某侵权。该纠纷经村委会和土地所处理但一直未予明确答复。2006年5月,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拆除侵权的院墙。人民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遂以裁定驳回张某的。 【评析】 人民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四)项规定,必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主管范围,所以人民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并告诉其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人民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5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由谁受理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人民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的,人民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案情】 张某和李某是南北方向前后邻居,张某、李某建房均较早,建房时均未经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定点划线,1992年双方均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出入,但双方互谅互让,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2005年以来,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张某要求李某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而李某则认为张某主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是张某侵权。该纠纷经村委会和土地所处理但一直未予明确答复。2006年5月,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拆除侵权的院墙。人民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遂以裁定驳回张某的。 【评析】 人民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四)项规定,必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主管范围,所以人民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并告诉其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人民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宅基地的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由谁受理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人民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的,人民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案情】 张某和李某是南北方向前后邻居,张某、李某建房均较早,建房时均未经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定点划线,1992年双方均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出入,但双方互谅互让,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2005年以来,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张某要求李某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而李某则认为张某主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是张某侵权。该纠纷经村委会和土地所处理但一直未予明确答复。2006年5月,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拆除侵权的院墙。人民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遂以裁定驳回张某的。 【评析】 人民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四)项规定,必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主管范围,所以人民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并告诉其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人民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解决方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2、行政解决。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由谁受理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人民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的,人民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案情】 张某和李某是南北方向前后邻居,张某、李某建房均较早,建房时均未经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定点划线,1992年双方均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出入,但双方互谅互让,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2005年以来,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张某要求李某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而李某则认为张某主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是张某侵权。该纠纷经村委会和土地所处理但一直未予明确答复。2006年5月,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拆除侵权的院墙。人民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遂以裁定驳回张某的。 【评析】 人民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四)项规定,必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主管范围,所以人民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并告诉其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人民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怎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1、申请2、现场勘查3、填申请表。
10w+浏览
宅基地纠纷怎么解决,宅基地纠纷怎么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纠纷不立案怎么办 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 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的,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怎么正确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正确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正确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
其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
一、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三、可以向提讼;
四、其他部门。
一、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村的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的宅基地,而这处的宅基地是经过法律的有关部门鉴定的,如果出现宅基地的出售,有关单位是不允许其再起申请宅基地的,而农村的集体土地也是不能能够进行买卖交易的,也就是说在以上法律的限制下,我们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慎重了,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向集体经济内部的成员转让,一但转让就不可在进行宅基地的申请了,所以,不符合以上的法律规定的,任何合同都是无效的。
二、宅基地抵押纠纷: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进行抵押的,所以抵押合同是不被法律认同的。
三、宅基地房屋买卖上的纠纷:
1、城市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更具有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不等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让城市居民占用建设,相关的部门也不能为违法的部门发放相关的证书,否则这样的房产证是无效的。
2、外地村民购买本地的村民的宅基地:相关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转让只限于一个经济集体的内部进行,否则被视为无效。
3、经济机体内部成员的宅基地的纠纷:这类转让一般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四、农村合建房屋纠纷:
1、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本村村民共同建房:相关法律认为,虽然集体经济内部的转让时允许的,但是每家每户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所以这种宅基地的使用权还需当地的有关部门认定,方能视为有效,否则的话以无效处理。
2、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外村村民共同建设房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等行城市居民和外村居民进行宅基地的买卖交易,因此,这样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0w+浏览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由谁受理 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人民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的,人民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案情】 张某和李某是南北方向前后邻居,张某、李某建房均较早,建房时均未经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定点划线,1992年双方均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各自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与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出入,但双方互谅互让,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2005年以来,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张某要求李某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而李某则认为张某主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范围内,是张某侵权。该纠纷经村委会和土地所处理但一直未予明确答复。2006年5月,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拆除侵权的院墙。人民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遂以裁定驳回张某的。 【评析】 人民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四)项规定,必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主管范围,所以人民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并告诉其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人民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5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六、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七、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贰万元。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邻居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怎样解决宅基地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日常生活中,农村经常会发生宅基地纠纷的事情。目前,解决宅基地纠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二是诉讼,当协商不成的话,就可以向提讼,那宅基地的官司如何打呢? 宅基地纠纷打官司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宅基地纠纷打官司的程序和民事诉讼的程序是一样的。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 6、诉讼有效期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力受到侵害起三年之内。 7、提交状 应向人民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住房保障 > 宅基地 > 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