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假产假天数是多少?有哪些变化?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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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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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推行,使得我国最新婚假产假天数也对应产生变化。而婚假产假天数因为相对于普通假期要长很多,也往往是新人和孕妈们最关心的福利问题。接下来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最新政策都有哪些变化。

一、最新婚假产假天数

劳动法对于产假的规定: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最新婚假产假政策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有如下变化:

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一)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婚假天数规定

此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给予额外福利。如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础上,晚婚假可延长至10到30天不等;晚育假则是在原有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例如在上海北京,晚育假增加30天。浙江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不过,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二) 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并可获得延长产假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三)晚婚假取消

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根据《民法典》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可享受晚婚假10天。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最新婚假产假天数分别为15天与98天,同时因为二胎政策的推行。取消了晚婚晚育的特殊福利,但相对应增加了符合条件生育二胎的假期天数。关于这些婚假产假天数往往都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并随时会产生变动,所以建议大家及时了解并更新此类信息。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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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7、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
二、二婚婚假规定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三、晚婚假正式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订,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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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最近发布了最新员工劳动合同,想咨询一下这个合同是跟以前的有什么不一样吗?有哪些变化?主要内容又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这里有一个最新员工劳动合同范本,你可以参考一下。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_________(简称乙方)为本企业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
  
1.无固定终止期限(即长期合同,但可按本合同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
  
2.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_.
  
(二)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为试用期。
  
(三)本合伺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个工作日连续加点不得超过三小时。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薪假期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工资标准、形式及调资办法按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2.乙方月工资收入,由甲方按企业工资制度,根据乙方工作业绩、出勤和纪律情况,考核发放;
  
3.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权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及经营指标变化、经济效益高低,依法修改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发给乙方停工工资或生活费。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原为本企业固定工或临时工改(招)为合同制职工的,原符合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职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以及保留原固定工经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的计算及停工医疗期内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由甲方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分别发放。
  
(六)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并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七)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保医疗等待遇不变。
  
(八)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______》,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宣告破产;
  
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5.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除名、开除的;
  
5.经优化劳动组合组合不上,按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辞退的;
  
6.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在甲方工作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5.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6.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
(四)款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的第
(五)款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上大学、中专、技工学校学习等)没达到《培训合同》要求或本劳动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3.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解除。
  
(九)除国家规定的违纪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外,甲乙双方终止、解除、续订本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宿舍,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如原为本企业固定职工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可以延缓三至六个月时间办理有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有接收单位的,甲方应当按乙方原身份为其办理调动手续。缓办手续期间,停止享受企业的一切工资、劳保福利待遇。
  (十四)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十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纪辞退、除名、开除者外)时,甲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按乙方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月生活补助费计算标准是乙方离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因乙方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计算标准与前述生活费计算标准相同)但乙方按第(十三)款办理调动手续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十、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并相应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合同,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
(六)款的规定而解除合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
(七)款的规定而解除合同,应按规定向对方做出赔偿。乙方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可以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或住房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十
一、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
二、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
三、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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