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期限
目前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该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3、国税函〔2008〕215号中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复议法是对行政复议的基本法,特别法可以有特别规定,但也应遵守基本的游戏规则,根据这条规定,无法认同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内的可以除外并合法有效的。同时也无法认同复议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而不由法律来明确规定执行的。
对于税务行政复议期限,综上所述,如果大家对自己的税务有所疑问,应当向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超过六十日的是无法申请复议的。所以,提醒如果我们有争议时,要尽早提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咸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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