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贷款利息是多少 怎么计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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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志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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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利息一般按照日利率0.05%收取,手续费则按照贷款金额的1%-2%收取。现在很多银行都会一次性收取信用卡的贷款手续费。不过不同的银行信用卡贷款的政策不同,具体的收费标准,还要以银行公布的为准。
信用卡贷款利息是多少 怎么计算的

一、信用卡贷款利息怎么计算

目前各家银行规定的50天(或56天)免息期计算并不相同,持卡人最好也能心里先有个底。其中,工行规定本月消费到下月25日为免息期。假设持卡人是上个月30日消费的,那截止到本月25日,免息期为25天;如果持卡人是上个月1日消费的,免息期就为最长的56天;招行信用卡则每张都有一个记账日,免息期=记账日起+18天。假设5日是您的信用卡的记账日,那么在3日的消费,免息期就为本月3日到当月23日,共21天;如果是在6日消费,那么从本月6日到下个月的23日,49天都属于免息期;中信也是每月有一个记账日期,最长免息期为56天。

二、什么是信用卡贷款

信用卡贷款可以说是信用卡透支,信用卡透支的利率就会产生利息。目前各家银行取现金都是要收取手续费。如果是透支取款,利息是从当天算起的。这样持卡人不仅要缴纳几十元的手续费,还要缴纳每天万分之五的透支利息。

至于信用卡取款收手续费的原因,与借记卡上取款性质不同的是,信用卡上的透支已经属于“在银行里贷款,贷款当然就有利息”。

所以专家建议,最好还是使用借记卡取现金。许多持卡人在拿到银行寄来的对账单时,会发现,一般对账单上都有“全额还款”和“最低还款”两种还款方式供持卡人选择,其中最低还款一般只需偿还透支金额的10%左右。假设持卡人透支1万元,每月只还10%,大大减轻了持卡人的还款压力。

不过,需要提醒持卡人的是,选择全额还款方式的贷记卡只要按时全额还款就能享受免息待遇,但是选择最低还款方式的贷记卡,在以后每笔透支消费中都将无法得到免息。而且,持卡人千万别想当然地按照自己认为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由于加了利息,还款金额也在增加,因此持卡人一定要按照银行对账单上的还款额来还款,否则不仅没享受到免息期,还要为未还款部分支付5%的滞纳金

信用卡和普通到银行贷款利息没有区别,两种卡办理贷款仅能证明其银行流水,和一定的财力证明;如需办理贷款,还需提供其他贷款必须的资料方可。个人申请银行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贷款申请书 ;

②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财产共有人同意贷款意见书 ;

④ 夫妻双方职业(个人职业)、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等资料(工作证明、银行流水、产权证明、车辆行驶证等);

⑤ 固定场所的证明(房产证及最近三个月以内水、电、煤气等单据);

借款合同

信用卡贷款为大家提供了很多方便,关于信用卡贷款利息是多少的问题,在内容当中给出了详细的介绍以及具体计算方法,望对大家能提供一定的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更能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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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本金应收利息-(申请转让本金×折让率)
(2)预期到账金额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本金×手续费率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如下: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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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买房贷款利息?
1、等额本息计算公式:〔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2、等额本金计算公式: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每月利率,其中^符号表示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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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利息的债权中该怎样计算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利息的债权中该怎样计算利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附利息的债权的利息计算的方式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判决书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取得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2.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
3.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关系
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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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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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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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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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2.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
3.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关系
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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